為進一步提升全區生態保護監管水平,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在生態保護監管工作中的技術支持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通過廣泛征集、篩選,研究擬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保護監管專家庫專家名單,現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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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擬定自治區生態保護監管專家庫專家名單
2.自治區生態保護監管專家庫管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2年5月31日
附件2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保護監管專家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監管,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生態修復監督等工作水平,健全專家庫管理機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公開公正、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三條專家入庫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制度,沒有違法違紀違規等不良記錄;
(二) 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的科學技術進展;
(三) 熟悉生態環境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能夠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獨立、公正、客觀地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四) 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專業5年以上,熟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的產業政策、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五)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能夠履行職責,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四條專家庫成員人選堅持自愿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等方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申請人進行初審后提出擬入庫人員名單,并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專家庫。
第五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 以個人身份受邀參加生態保護監管相關工作;
(二) 獲得與生態保護咨詢有關的工作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 獨立提出咨詢意見;
(四) 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 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入庫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發表的生態保護咨詢意見應當具有指導作用或參考價值;
(二)嚴格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對參與生態保護監管工作的有關資料和重要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外傳;
(三)參與的工作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及其他項目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五)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生態保護監管工作需要增補成員。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可在專家庫增補期間提出入庫申請,按要求填報《專家入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核并進行公示后,符合條件的納入專家庫。已入庫專家信息發生變動的需重新入庫。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出庫,今后不再納入專家庫:
(一)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承擔生態保護咨詢工作;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因違紀違法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本人自愿申請解聘的。
第八條 生態保護咨詢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所需專家;專家庫內專家不能滿足具體工作要求時,可另行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其他專家參加咨詢工作。邀請的庫外專家原則上不得超過參加咨詢專家總人數的二分之一,邀請的庫外專家按照專家庫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專家咨詢的報酬,由具體承辦單位參照相關專家咨詢費管理規定,根據專家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難易程度,結合我區實際予以列支。
第十條承擔生態保護咨詢工作的專家庫成員因工作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