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技術指南》的系列標準,主要涉及印刷工業、電子工業、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治理等內容。5月11日,貴州省發布《貴州省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監控設備暫行管理辦法》,深入加強對地方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監控設備的管理,以共促污染排放單位綠色發展。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如下:
貴州省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監控設備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貴州省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監控設備(以下簡稱監控設備)的管理,保障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更好地為生態環境決策、執法等管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為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控設備是省環境監控中心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建設的,用于開展重點監管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信息平臺和設施設備,包括貴州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監控平臺)、傳輸網絡及現場端監控設備,并按照固定資產相關管理規定開展監管。
現場端監控設備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安裝在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現場,用于對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生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設施,包含監控儀、站房門禁、視頻監控設備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設備是指排污單位為建設主體,用于連續監測、監控污染物排放,以及監測、分析影響污染物排放的生產、治理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的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備,包括污染物監測儀器、流量(速)計、溫度儀、濕度儀,監測、分析影響污染物排放的生產、治理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所需設備、用電(能)監控等,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自動監測數據是指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產生并上傳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統計數據等。
第五條 省環境監控中心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負責全省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組織市(州)生態環境局對現場端監控設備運行情況開展核查。
第六條 市(州)生態環境局履行監管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的信息審核及現場核查;
(二)每年6月底前將擬安裝現場端監控設備重點監管排污單位名單報送省環境監控中心。
第七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技術規范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一)對自動監測數據和省監控平臺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二)依法與監控設備聯網,保障自動監測數據正常傳輸;
(三)不得違規使用和損壞現場端監控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發現監控設備異常運行的,應當及時在省監控平臺進行備注或說明,同時保留相關證據;
(五)因長期停產、搬遷或者站房遷移等原因致使現場端監控設備停止運行的,應當及時在省監控平臺報告相關信息。
第八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因長期停產或因調整后不再屬于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的,省環境監控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現場端監控設備進行拆除回收。
第九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滿足數據傳輸標準的相關要求,具備上傳自動監測數據、運行狀態、工作參數等信息的功能。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上述要求導致無法有效聯網的,排污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自動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傳輸至監控設備的數據及信息有效。
第十條 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記錄的信息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采用的通信協議應當公開。
監控設備經法制和技術審核后,收集、統計的數據和信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監控數據是指監控設備收集的排污單位的數據和視頻等信息。
因監控設備自身原因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缺失的,排污單位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涉嫌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州)生態環境局依法進行查處,或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故意損毀、遮擋、移動、改變監控設備或者斷網斷電,導致監控設備不能開展有效監控的;
(二)利用監控設備謊報瞞報停運、故障、手工監測等信息或者數據的;
(三)其他故意造成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有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一)對于故意損壞監控設備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查處不及時或不予查處的;
(三)參與、協助或包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行為的;
(四)對其他故意造成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