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2022年5月7日,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公開發布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行了新一輪修訂。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42號)同時廢止。
通知詳情如下: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有關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修訂了《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生態環境部
2022年4月11日
《管理辦法》明確共二十四條內容,主要包括:
一、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二、防治資金主要支持地方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事關農產品、人居環境安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具體支持范圍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三、防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管理。
四、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包括: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農用地安全利用、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項因素,對應權重分別為50%、15%、15%、20%。
五、生態環境部應當于每年預算下達時限要求內提前50日,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各省的資金控制數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確認后,將資金控制數反饋各省。
六、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七、對責任主體尚未滅失或規劃用于商業開發的污染地塊,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支持開展土壤修復治理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避免不計成本、不顧技術可行性盲目推進大治理大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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