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規程》的通知
湘環發〔2021〕48號
HNPR—2022—13001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為規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規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42號)、《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環辦科財〔2021〕17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項目的儲備庫建設、項目申報、資金分配、實施、驗收、監督管理等過程的管理。其他投資來源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可參照執行。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可會同市州財政部門參照本規程制定本轄區內相應的管理規程或細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項目儲備庫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入庫項目評審、風險評估、效果評估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擇優向中央項目儲備庫報送項目。負責專家庫建立,土壤環境管理系列工作文件制定,根據相關管理要求,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督促項目執行及驗收。配合省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土壤污染資金項目申報、調查報告審查、實施方案審查、項目變更審查、現場復核、項目實施監管、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管理。填報項目進展、監督檢查等信息。配合市州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現場核查、項目實施日常監管、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配合縣市區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資金預算分解下達、資金使用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資金安排事項,并按時下達預算。配合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項目儲備建設。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資金,進行資金使用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項目儲備庫建設。
第五條 項目單位依照項目申報文件的規定和要求負責項目申報,組織調查報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實施方案、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編制,組織項目實施,項目驗收、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和跟蹤監測等工作,配合項目督查。對項目文件真實性、合法性及項目實施全過程負責。
第三章 項目儲備庫建設
第六條 項目儲備庫建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突出重點。按照本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根據污染地塊、農用地風險隱患,篩選、統籌申報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入庫項目應突出防范環境風險、解決本區域與人體健康、飲用水源、食品安全、居住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的土壤環境問題,優先考慮重點區域、重點任務、重大風險和重點問題的項目。
(二)動態管理。入庫項目應按照輕重緩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礎擇優遴選。形成“納入一批、完善一批、實施一批、淘汰一批、補充一批”的動態管理機制。
(三)激勵約束。將項目儲備庫建設成效作為土壤污染防治項目資金因素分配、考核評價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地方政府先行組織實施(不含已完工項目)的項目庫項目,作為資金優先安排對象,予以優先支持。
第七條 重點支持范圍:
(一)受重金屬污染嚴重且影響人民群眾健康的區域性環境問題;
(二)行業或區域集中的疑似污染地塊、中高度關注地塊的調查和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確定需要開展風險管控的無主地塊風險管控項目;
(三)影響糧食安全、食品安全的農用地污染源頭排查調查及源頭管控項目;農用地安全利用項目、修復試點示范項目;
(四)各級環保督察、警示片反應問題整改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項目;
(五)有利于我省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約束性指標和重點任務相關的項目。
第八條 支持項目類型:
(一)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項目
(二)地塊調查及風險評估項目
(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項目
(四)農用地安全利用項目、農用地修復試點示范項目
(五)協同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的“無廢城市”建設項目
(六)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項目。
第九條 項目儲備申報需提交材料包括: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績效目標表、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包括有關部門對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材料或任務下達文件等(具體見附錄1,并參照后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為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責任人缺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作為項目單位,項目立項批復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單位不得作為項目單位。除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相關項目外,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單位。項目單位須對資金進行專賬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以及相關環境檢測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同一項目的實施單位與從事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的單位不能為同一或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承擔調查及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工程設計(環境工程類)資質或工程咨詢(環境工程類)資質等相關資質,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承擔實施方案編制的單位,應具有工程設計(環境工程類)資質或工程咨詢(環境工程類)資質等相關資質,并遵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負責。
承擔項目施工單位,應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程施工相關資質,按照批準同意的方案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變更,按合同確保項目的進度和效果。
承擔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的單位,應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工程設計(環境工程類)資質或工程咨詢(環境工程類)資質等相關資質,遵守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對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受委托從事上述條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涉及環境檢測的單位,均須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對其采樣、檢測、分析的規范性,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從業單位應主動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中進行登記,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實際監管情況,將從業單位從業相關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土壤專家庫由國家、省及市州有關專家組成。
列入省級土壤專家庫中的專家可參與項目現場核查、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審查、效果評估及項目驗收等工作。每次參與土壤項目相關工作的專家原則上應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應秉持客觀、公正、嚴謹的原則,從專業、科學的角度給出書面意見,并對出具的核查和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專家的參與度與工作質量等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轄區土壤生態環境現狀和項目儲備建設需要,依據相關規劃要求,重點關注轄區內土壤污染突出環境問題,切實保障項目申報前期工作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項目儲備申報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項目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應就項目資金來源征求當地財政部門意見后,向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并通過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系統提交申報材料(具體材料要求見附錄1)。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州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庫建設工作要求,協調轄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申報工作,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必要性進行資料審查,開展現場核查。
(三)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入庫項目進行審查,形成省級項目儲備庫,并擇優推薦申報中央項目儲備庫。相關信息在“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公眾網”上進行公示。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年度預算指標,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生態環境部門,采用因素法為主,結合項目情況,確定各市州資金規模(具體因素包括:項目儲備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防控任務、管理和改革創新情況等),并根據轄區在建項目進展、抽查檢查、預算執行、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資金調整。市州無儲備庫項目或儲備庫內項目較少,因素法分配資金無法安排落實到具體項目的,相應資金調整至其它有項目的市州。
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初始分配指標,優先推薦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項目成熟度高等儲備庫項目,形成初始分配清單。省生態環境部門對初始分配清單進行審核,擬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部門審核,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驗收等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項目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單位確定的實施單位不得將項目違法分包、轉包。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效果評估單位在進行效果評估時須與工程施工同步進行,對項目實施過程及實施效果進行全過程評估。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已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重大調整。確因項目實施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程量變化超過10%)、技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變更的,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變更方案,報項目立項批復單位或實施方案審查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從資金下達之日起,源頭管控、風險管控類和其他類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修復類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涉及農用地安全利用類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涉及工程量大的項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資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資金支持時明確資金支持計劃,在后續年份按計劃優先安排資金。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項目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效果評估以項目實施方案、審查意見和績效目標申報表為依據,包括是否落實資金支持的各項建設內容、項目實施過程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完成績效目標要求和是否達到預期環境效益等。依法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資金項目,項目環評報告及批復相關要求也應納入項目效果評估范圍。對效果評估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等效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省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建設用地效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項目效果評估完成備案后,項目單位應及時進行項目驗收,驗收結果應在生態環境部門或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開(評估及驗收按照相關規范、導則要求)。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內容包括:
(一)項目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實施內容、規模、績效目標、標準、質量、完成時間等是否符合本項目實施方案要求,由第三方機構提供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二)資金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規定,包括資金支出情況、資金管理情況、財務決算、財務審計報告。
(三)檔案管理情況。各種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分類立卷和歸檔,檔案資料包括:項目資金文件、立項批復、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項目建設主要合同文件、施工單位工程總結、項目總結報告、工程監理總結、監測報告、工程驗收資料、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實施過程圖片或影像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完成后,形成項目總結報告(見附錄2)匯編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項目總結報告需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回顧,評估實施內容是否與項目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實施方案一致,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成果。項目總結報告匯編還應附竣工驗收檔案資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定期調度項目進展和預算執行,督促指導市州及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報送預算執行和項目進展,并組織對項目進行抽查。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州財政部門督促項目單位推進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將項目實施情況作為對項目單位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重點工作考核的內容,嚴格考核與獎懲,對項目單位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項目全過程監管。
市州及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實施監督對象和監督人員“雙隨機”抽查機制,督促項目單位落實信息公開責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公眾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環保信息的知情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和配合生態環境、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在項目管理系統中錄入項目調整、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根據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實施后的跟蹤監測,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后督查工作,每年對項目的后續維護及運營開展后督查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條 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項目施工期間,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公示牌,公布項目內容、項目目標、施工平面圖、土壤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項目相關責任人及聯系電話等;鼓勵宣傳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科普知識。施工完成后應設立告示牌,告示主要工程范圍及工程主體情況。公示、告示牌應做到醒目,有利于周邊居民和群眾知曉信息,可在項目區主要進出道路口設置。
第二十九條 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的,省級和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視情況對項目單位和當地政府采取約談等措施:
(一)資金下達一年及以上未支付或項目未啟動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檢查、審計等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的,項目單位或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和財政部門,將視情況收回項目全部或部分資金:
(一)原批復項目工程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經查項目弄虛作假的;
(三)資金下達兩年內項目未開工的;
(四)驗收未通過,按規定期限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五)審計及其他檢查發現嚴重違規問題的。
因上述原因收回項目資金的,項目所在縣市區下一年度不得再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項目,并視情況核減所在市州年度資金指標額度。
第三十一條 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項目全過程實施績效管理,各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要編制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加強對重點項目的事前績效評估,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績效目標應清晰明確,在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產出時效、生態效益、滿意度等方面細化設置可監測、可衡量并與項目緊密相關的績效指標。
嚴格按照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各有關單位須做好績效自評,積極開展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批次資金安排建議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據。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序及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程及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有擠占、挪用、套取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并視情況收回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對所提供服務的科學性、可行性、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編制各類報告或方案的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報告或方案失實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保證項目進度和效果的,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規定列入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項目單位可根據各從業單位信用記錄情況,擇優選取從業單位。
第三十五條 專家在各類評審過程中,如有不遵守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的,由省生態環境廳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移出專家庫,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公職人員應嚴格遵守黨風廉潔建設各項規定,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除涉及保密要求或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外,申報儲備庫項目審查、資金分配、資金項目審查和驗收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