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實施方案》,全面落實提高執法效能各項工作任務,進一步健全執法普法制度,推進我省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制定《浙江省企業環境治理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并下發各級生態環境部門。
該《指南》明確了企業公開環境治理信息的目的、法律依據、企業范圍、信息內容、公開途徑、具體時限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同時通過六大類環境信息公開樣表,逐項梳理了企業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治理信息的填寫規范,以簡潔、直觀的方式給予企業填報指導。
《浙江省企業環境治理信息公開指南》詳解
企業環境治理信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對環境治理信息公開將不僅提高企業對自身環境影響和行為的管理能力,還將提高外部利益相關方對企業的信任度。編制《公開指南》,旨在指導企業依法依規公開環境治理信息。
一、企業應公開環境治理信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二、需要公開環境治理信息的企業范圍
全省范圍內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企業需主動公開環境治理信息;
鼓勵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自愿公開有利于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三、重點排污單位應該公開的環境治理信息內容
1.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如已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和浙江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無需重復公開。)
3.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6.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治理信息
四、企業環境治理信息公開的途徑
1.企業門戶網站
2.全國排污許可證管路信息平臺
3.浙江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平臺
4.當地報刊
另外,重點排污單位可根據信息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其環境治理信息具體為:
1.公告或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
2.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3.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4.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環境治理信息公開的具體時限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90日內公開規定的環境治理信息。
環境治理信息有新生成或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新生成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
六、不按規定公開環境治理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1.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
2.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
3.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
4.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指導企業依法依規公開環境治理信息是促進企業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重點排污單位,嚴格依法查處。
原標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制定《浙江省企業環境治理信息公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