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意見的公告
2018年,我市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東府〔2018〕119號),全面實施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分析,為持續推進煤改氣工作,全力保障空氣質量改善成果,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在原通告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2021年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通告》)。《新通告》草案已征求市相關部門及各鎮(街道)意見。按照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就《新通告》以書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示時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2021年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9日
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
(2021年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稿)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持續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進一步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原環境保護部《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行政區全轄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Ⅲ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類別。
二、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規定,第Ⅲ類高污染燃料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全市范圍內除納入能源規劃的環保綜合升級改造項目外,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鍋爐等燃燒設施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四、全市范圍內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現有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第五條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圍內其他組織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
五、全市范圍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逐步強化管理:
(一)沙角電廠群應按省、市要求逐步關停全部5臺燃煤機組。
(二)自備電廠煤電機組(除在2017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機組以外)應按《加快推進我市自備電廠煤改氣工作實施方案》(東發改〔2021〕87號)按期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三)2017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備電廠煤電機組應于2025年12月31日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四)因生產工藝等客觀條件制約、經論證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燃燒設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暫緩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五)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應即日起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東莞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與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查處。
七、市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能源消費結構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對禁燃區分類管理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公布。
八、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一)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是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要確保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穩定達到或優于現行天然氣鍋爐對應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暫定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的基準氧含量按3.5%執行)。
(二)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 1510-2014)。若在本通告有效期內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產品標準后的,從其新標準。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8)。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強制性產品新標準的,從其新標準。
(四)清潔能源暫按《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粵環〔2016〕12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若在本通告有效期內有新規定出臺的,從其新規定。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對經竣工環保驗收合格的燃煤機組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環保升級改造,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即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毫克/標準立方米、35毫克/標準立方米、50毫克/標準立方米)。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東府〔2018〕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