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公安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局、文旅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省委“再學習、再調研、再落實”活動部署和省、市紀委監委“點題整治”工作要求,市環委辦決定自2021年5月至9月在全市開展“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整治專項行動,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間噪聲污染問題,提升百姓生活品質,請各地各部門按職能分工做好專項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噪聲污染防治和部門聯動配合體系,推動各地建立健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長效機制,提升監管能力,切實解決城市夜間噪聲擾民的突出問題,持續改善城市夜間聲環境質量,營造安靜、舒適、文明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城市環境協調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是開展“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整治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市直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提供政策指導和操作指引,督導各地開展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綜合整治工作。對工作中出現職責“真空”或職責有爭議、沖突的事項,所涉單位要從大局出發,主動承擔、積極協商,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三)堅持堵疏結合。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既要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也要切實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禁止簡單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工作重點
專項整治行動堅持“源頭管控、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嚴格執法”原則,整治范圍為城區夜間的建筑施工、社會生活、交通運輸和工業生產等環境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細化方案》(附件1)要求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一)加強城區夜間建筑施工噪聲監管。嚴格審核發放夜間建筑施工作業許可,加大夜間建筑工程施工管控力度;強化夜間施工現場檢查和監測,建立管理臺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進在建工地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實施定期通報制度,加強與群眾的溝通協調。
(二)推進城區夜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重點整治夜間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露天餐飲場所夜間經營噪聲擾民、餐飲和文化娛樂場所夜間噪聲超標或超時經營等行為;嚴格管控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廣場舞、健身操等夜間噪聲擾民的行為,合理規劃活動區域,設置活動時間、音量控制公告牌,試點安裝噪聲自動監測顯示設備;開展住宅小區內的居民生活噪聲擾民行為整治。
(三)加強城區夜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治理。依法科學劃定車輛禁行、禁鳴的路段和時段,督促機動車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依法查處亂鳴笛等違法行為,依法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道路流量,在重點路段推進隔音屏障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四)強化城區工業夜間噪聲污染監管。嚴控高噪聲項目在城區范圍內的審批,建立企業噪聲管理臺賬,依法查處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督促企業完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夜間生產時間,落實噪聲自行監測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四、時間和任務安排
從2021年5月20日起至9月30日,總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準備階段(5月20日-6月15日)。各地圍繞城區范圍內建筑施工、商業活動、餐飲和文化娛樂、居民生活、交通運輸、工業生產等領域的噪聲擾民問題進行專題動員部署。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重點和職責分工,分解落實任務,實現任務清單化、清單責任化。各部門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按職責分工,歸口受理群眾信訪舉報,確保及時受理與快速辦理緊密銜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聯絡員名單于6月15 日前報送市環委辦。
(二)集中整治攻堅階段(6月16日-9月15日)。對轄區內城區建筑施工單位、餐飲和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場所、沿街商鋪、重要交通節點等噪聲多發地逐一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加強對敏感區域周邊的噪聲監測,對邊界噪聲超標或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場所,依法予以查處;對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熱點、難點問題,視情開展聯合整治行動,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市直有關部門、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積極發掘行動中的先進做法,提煉工作亮點,及時收集匯總工作開展情況(附件2)以及優秀典型案例,每月7日和22日前報送市環委辦,并向社會公開。
(三)鞏固提升總結階段(9月16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門對專項行動工作成效、經驗做法及存在問題進行總結,逐步完善噪聲污染防治聯合監管長效工作機制,鞏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聲污染問題反彈。市直有關部門、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收集工作成效,全面總結專項行動情況,并于9月15日前報送至市環委辦。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落實城市夜間噪聲污染綜合治理和長效管控。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承擔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責任,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噪聲污染防治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共同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集中攻堅與常態整治相結合,持之以恒解決城市夜間噪聲擾民問題。
(二)強化部門聯動。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實行“一月一會商、一月一通報”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受理群眾對身邊噪聲污染問題信訪舉報,完善部門之間聯勤聯動、信息共享、問題移交等工作機制。同時發揮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屬地管理優勢,借力移動互聯網等新媒體,拓寬數據獲取渠道,促進各部門緊密配合和通力協作,強化齊抓共管和聯合攻堅,推動形成協同高效的噪聲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加強社會監督,積極拓寬群眾監督舉報渠道;進一步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典型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積極宣傳環境噪聲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營造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附件:1.泉州市“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細化方案
2.泉州市“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整治專項行動開展情況每月調度表
泉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泉州市“靜夜守護”城市夜間噪聲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細化方案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公安、住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旅、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部門應依據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通過部門聯合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等方式開展噪聲“測管聯動”,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給予技術支持,執法部門應依法查處發現的排放噪聲污染行為。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各類噪聲整治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進行明確,進一步強化協調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改善城市夜間聲環境質量。
一、建筑施工夜間噪聲治理方面
(一)嚴格施工審批。生態環境部門要規范審批夜間建筑施工作業許可,許可文件應明確夜間具體施工內容、施工時段、持續時間和減震降噪措施等內容,并將許可情況抄告各屬地城市管理部門。施工單位應盡量采取晝間連續施工,避免夜間施工擾民。
(二)加強日常監管。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建部門要對建筑工程項目夜間施工采取隨機抽查、暗訪督查等形式開展現場檢查,并將工程施工時間、審批許可、降噪措施、渣土運輸車輛通行管理及周邊噪聲敏感點投訴等內容匯總形成管理臺賬,對轄區群眾反映強烈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重點檢查,要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公告夜間施工批準文件、施工內容、監督電話等信息;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群眾投訴反映的施工單位違規夜間施工噪聲污染的查處;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群眾投訴反映的施工單位夜間施工噪聲開展執法監測,推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周邊或群眾反復投訴的在建工地安裝噪聲自動監控和顯示設備。
(三)依法查處通報。城市管理部門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建立施工噪聲投訴、違法查處情況定期通報制度。
(四)建立協調機制。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住建部門要指導施工單位加強與周邊居民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溝通交流和共建機制,在做好噪聲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取得周邊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社會生活夜間噪聲污染治理方面
(一)整治商業活動噪聲。公安、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城區內商業經營活動夜間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以及露天大排檔、燒烤攤等餐飲場所夜間經營噪聲擾民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整改,對屢教不改的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風機、發電機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經營者做好減震降噪措施,對其噪聲超標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二)查處餐飲和文化娛樂場所噪聲。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核查酒吧等餐飲場所是否取得營業執照;文旅部門要全面核查KTV、歌舞廳等文化娛樂場所進是否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要重點整治夜間邊界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情況,對其噪聲超標行為予以依法查處,督促經營者合理控制營業時間,采取配套建設隔音板、減震墊等設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
(三)嚴控公共場所噪聲。公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嚴格管控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夜間組織開展廣場舞、健身操、露天KTV以及網絡直播唱歌等產生噪聲的活動,對轄區內存在噪聲擾民問題的廣場舞、健身操等活動進行全面摸排,并就場地位置、活動規模、活動時間及噪聲投訴情況形成管理臺賬,屬地執法部門應對組織參與者進行引導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污染;鼓勵城市公園、廣場管理部門合理劃定活動區域,設置活動時間、噪聲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試點安裝噪聲自動監測顯示設備,提醒參與者控制活動音量不得超過規定范圍。
(四)整治居民生活噪聲。住建、公安、城市管理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推動街道社區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參與居民生活區聲環境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家庭室內夜間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娛樂健身、飼養動物、裝修等活動產生噪聲的行為,應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社區相關管理人員,并根據管理規約采取臨時管理措施;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執法部門接到報告后,依法予以查處。
三、交通運輸夜間噪聲污染治理方面
(一)加強規范鳴笛管理。公安部門要依法科學劃定機動車禁行、禁鳴路段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告,在重要路段設置禁止鳴笛交通標識標牌,督促機動車輛在城區夜間行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減輕鳴笛噪聲;敏感路段和區域可試點安裝“聲吶雷達”違禁鳴笛自動抓拍設備,加強對機動車亂鳴笛、長鳴笛、無故鳴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落實道路降噪措施。公安部門要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的特殊時段依法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參數(車流量、車速等);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交通運輸、住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減輕交通運輸噪聲影響。
四、工業夜間噪聲污染治理方面
(一)嚴格項目審批。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控高噪聲項目在城區范圍內的審批,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內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噪聲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采取有效的噪聲控制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二)加強執法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要全面排查向城區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重點檢查企業噪聲源、生產時間、噪聲防治措施和周邊噪聲敏感點投訴情況,形成管理臺賬,依法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督促企業進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間生產時間,盡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同時落實噪聲自行監測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