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指南》等相關規定,我廳在前期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福建省生態環境類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二次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建議,并于4月26日前書面反饋至我廳
福建省生態環境類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
(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推動發展方式加快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令 第38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指南>的通知》(環辦科技〔2018〕5號)、《關于深入推進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科財〔2020〕2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是清潔生產審核的主體,是清潔生產審核的第一責任人。清潔生產審核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生態環境類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以下簡稱“強制性審核”)的指導工作。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強制性審核具體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列為我省實施強制性審核的重點企業:
(一)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紙、原料藥、電鍍、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不包含《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符合附錄匯總豁免管理清單內容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二類,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第三類,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和類金屬砷的物質。涉及以上物質的行業包括但不限于: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銅、鉛鋅采選、鎳鈷、錫、銻和汞采選業等)、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等)、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皮革鞣制加工等)、電鍍行業(包括專業電鍍企業和設置電鍍生產車間企業)和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鉻鹽行業)。
第四類,《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第五類,根據《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高污染、高風險產品名錄》等可認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
第五條 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并于每年5月底前逐級報省生態環境廳核定后確定,根據屬地原則書面通知企業,并抄送同級工信部門。行業、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開展整體審核的名單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上報。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可依據實際情況,定期增補或變更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名單,相關工作流程同上。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按照職責匯總提出應當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單位名單,由省生態環境廳在網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并抄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七條 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網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
(一)本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及超總量情況。
(二)本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危險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依法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等。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任意一款以上情況的企業,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同時公布相關信息。企業應對其公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列入實施強制性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兩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本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兩次清潔生產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其中符合第(三)款中第三類范圍的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已在實施或已實施完成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被列入強制性審核名單仍需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新一輪強制性審核,其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產生的方案和績效可納入強制性審核。
第八條 對納入排污許可簡易管理的企業,經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后可采取簡易程序開展審核。企業可以將上一輪審核結束后產生的清潔生產方案及相關績效納入新一輪強制性審核的工作內容。
第九條 審核程序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確定、方案的實施、持續清潔生產等。
(一)審核準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 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深入分析,原則上依據國家和省級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提出若干套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強制性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方案初步論證和篩選可以通過省級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獲得技術支持。鼓勵企業或園區根據行業特征提出重金屬減排、危廢削減及溫室氣體減排措施或碳中和方案。
(五)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分析擬采用的中高費方案在全省或者行業內的技術水平或創新性,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方案的實施。組織方案實施,匯總已實施的無/低費方案的成果,驗證已實施的中/高費方案的成果,分析總結已實施方案對企業的影響。
(七)持續清潔生產。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組織,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持續清潔生產計劃,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十條 簡易審核程序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現狀及問題審核、方案的確定與實施、績效匯總等。
(一)審核準備。主要包括企業概況、審核小組的成立、上一輪審核及持續清潔生產情況。
(二)現狀分析及問題審核。針對企業現狀水平進行分析,針對突出問題設置清潔生產目標。
(三)方案的確定與實施。確定無低費方案、中高費方案并說明實施情況。
(四)績效匯總。主要包括清潔生產方案實施成效、清潔生產水平評價、清潔生產目標完成情況。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一條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自行獨立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具備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條件。
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或園區,可以聘請行業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咨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二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
(三)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
(四)擁有掌握清潔生產審核方法并具有清潔生產審核咨詢經驗的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與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須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網站公布咨詢服務機構名單。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相關規定并受到處罰的企業信息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將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范圍。
第十五條 實施生態環境強制性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完成評估的企業原則上應當在評估通過起一年內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因倒閉、搬遷等原因無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和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公布調整或取消名單。
第十七條 由于重大疫情影響、停產等特殊情況需延期完成審核的企業應及時出具書面說明,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由相應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按程序逐級報至省生態環境廳,并自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
第十八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對以下企業實施強制性審核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具體工作流程見附件1、2):
(一)國家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審核工作的企業。
(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財政資金的企業。
(三)省級或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開展評估的行業。
(四)除采取簡易審核程序外的企業。
第十九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評估、驗收專家組(專家名單應由專家庫抽取),開展現場驗收,按照《清潔生產評估驗收指南》相關要求打分界定評估結果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現場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核實、質詢交流、形成驗收意見等。
第二十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達不到相應要求的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指南》第十條要求執行,重新審查次數原則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轄區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情況、評估、驗收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包括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驗收報告及評估、驗收意見。
第二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定期發布的清潔生產技術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對下級單位的指導工作,同時建立清潔生產專家庫入庫審核及動態更新機制;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企業、專家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清潔生產審核培訓。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三條 需開展強制性審核評估的企業應向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申請表》(見附件3);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相應的技術佐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強制性審核評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真實,方法是否合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是否能如實客觀反映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基本情況等。
(二)對企業污染物產生水平、排放濃度和總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是否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資源消耗、廢物產生和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是否合理、科學、規范;企業清潔生產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是否科學、有效,可行性是否論證全面,選定的方案是否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量化方案產生的環境效益并提供計算過程和依據,對環境效益衍生的排污權、碳排放權等潛在經濟效益進行估算。
第二十五條 負責開展評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企業提交的報告和相應佐證材料預審,對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企業補充完善后重新報送,但應說明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 需開展強制性審核驗收的企業應將驗收材料提交至負責驗收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包括:
(一)《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
(三)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前、后企業自行監測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監測機構提供的污染物排放等監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 強制性審核驗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清潔生產績效: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后,對是否實現清潔生產審核時設定的預期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是否落實有毒有害物質減量、減排指標進行評估;查證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實際運行效果及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前后的環境、經濟效益進行評估;
(二)確定清潔生產水平:已經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利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未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可以參照行業統計數據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定位或根據企業近三年歷史數據進行縱向對比說明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改進情況。
第二十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污染物減排績效可作為排污權核定依據,按照我省排污權核定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強制性審核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效果評估、驗收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組織評估、驗收的費用納入地方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承擔評估與驗收工作的部門、專家應對評估或驗收結論負責。參加評估或驗收的專家如與企業或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專家以及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如國家相關政策有變,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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