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長江保護法》全票表決通過之際,中持股份12月29日公告了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許國棟先生與長江生態環保集團之間簽署的多項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混改完成后,盡管長江生態環保集團將以24.61%的持股比例成為中持股份第一大股東,但并不會成為公司實控人。也就是說,中持股份屆時將成為一家無實控人的公司。
這透露出交易方之間的認可和信任。
近年來,環保產業領域大量出現民營企業被央企國企收購的案例,一些民營環保企業實際控制人變為各級國資委,一批民營環保企業家退出公眾視野,一度引起業內部分民營企業家對“國進民退”的擔憂。
還有一些“旁觀”的民營企業家在業內交流時既表示了對國資進入的羨慕,又流露出對混改后引入國企管理制度的憂慮,怕“被管死了”。市場上也的確存在不少民營企業被國資并購后,由于經營管理團隊的重大調整和原有人員不能很好適應新引進的國企管理體制,從而喪失市場活力的案例。
難道國資進入、進行混改就一定會意味著原有民營企業經營管理團隊的重大調整,意味著民營企業經營團隊會被遭遇到對國企的嚴格管理制度的不適應,進而導致企業喪失市場活力么?
現在看來,長江生態環保集團有可能給出不一樣的答案。
長江生態環保集團2018年成立以來,雖然也在資本市場一路“買買買”,僅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就涉及金額合計超過百億元,但總體看來以財務投資為主。此次進入中持股份占股達24.61%,遠超以往的持股比例。
跡象表明,此次投資是產業投資,長江生態環保集團并沒有把“實控”作為必要條件。
國資委在2019年下發了《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其中重點是分類授權放權、充分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這也意味著中持股份在執行本次系列交易過程中無需進行經營團隊、管理制度等重大調整,可以在享受長江生態環保集團注資帶來的資金實力大大增強、融資成本降低、經營平臺更加廣闊、順暢等各種紅利的同時,仍然“原汁原味”地保持企業原有的前瞻、穩健的經營風格以及良好的市場競爭力,有利于將中持股份打造成環境科技企業。
而對于長江生態環保集團而言,中持股份這種既有技術特長和運營能力,還能承攬區域綜合環境服務項目的公司是較為理想的合作對象,將其引入長江生態環保集團的大平臺,并且在管理中以管資本為主,在業務上充分放權,將能夠更好地服務長江生態大保護,從而把國家賦予集團的使命做實。
長江生態環保集團作為國家確定的專業從事生態環境產業的國家隊之一,其投資并購策略將很大程度上在行業內起到示范效應。此次長江生態環保集團進入中持股份,相信也將為估價偏低的環保產業水治理板塊帶來一些新的氣象。
原標題:長江生態環保集團混改中持股份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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