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結合當下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內在要求,并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新要求,生態環境部對2004年發布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于近日發布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完善了危險廢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據了解,《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由六章33條修改為六章 36條。適用于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審批頒發以及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過程中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修訂草案》有以下幾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危險廢物利用經營活動納入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范圍。
二是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實行分級分類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授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貯存設施、設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位于多個設區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三是這些單位可實行豁免管理:
僅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單位,無需申領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有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免于申領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
四是將收集許可證可收集廢物的類別擴大:
由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擴大到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類別的危險廢物。
五是對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持有單位貯存時間規定不超過一年。
六是加大處罰懲戒力度:
包括落實企業法人、主要責任人等人員的主體責任;增加行政處罰的可執行性,明確暫扣期間企業的違法懲戒執行依據;提高罰款額度,由原來的 1 萬元到 10 萬元提高到 10 萬元到 200 萬元。
七是對管理進行了加強和規范:
取消許可條件中對運輸工具的要求;
推行網上申請受理;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該《修訂草案》的具體實施日期還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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