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環境空氣質量轄區政府負責制,發揮政府治理大氣污染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結合太原市實際,太原市政府辦公室制定《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詳情和解讀見正文。
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空氣質量轄區政府負責制,發揮政府治理大氣污染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加快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根據《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懲考核對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
二、獎懲考核指標
環境空氣優良天數、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以下簡稱綜指)和PM2.5平均濃度。
三、獎懲考核方法及標準
按照考核指標實施年終達標獎勵和月度同比改善考核獎懲。
(一)年終達標獎勵
1.優良天氣率對標獎勵標準
按照優良天數對標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目標要求,全年優良率達到80%及以上的,年終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2.綜指對標獎勵標準
按照六項污染指標年平均濃度對標《國家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21)二級標準進行計算,年綜指達到6及以下的,年終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PM2.5對標獎勵標準
對標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PM2.5濃度未達標城市2020年PM2.5平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標要求,2020年底我市PM2.5平均濃度工作目標為51μg/m3(標況)),即年終累積平均濃度達到51μg/m3及以下的,年終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月度同比改善獎懲
1.優良天氣率獎懲標準
優良天數月同比改善獎罰標準:按月考核,月度優良天數每增加1天獎勵10萬元,每減少1天扣罰10萬元。
2.綜指獎懲標準
按月對綜指進行同比,同比改善的,按照改善率由高到低排序分梯級進行獎勵,第1-12名分別獎勵100、50、50、50、30、30、30、30、10、10、10、10萬元。
綜指同比惡化的,按照惡化程度分三類進行扣罰。惡化率為0.1-5%的,扣罰50萬元;惡化率為5.1-10%的,扣罰100萬元;惡化率超過10%以上的,扣罰200萬元。
3.PM2.5獎懲標準
按PM2.5月平均濃度進行同比,同比改善的,按照改善率由高到低排序分梯級進行獎勵,第1-12名分別獎勵100、50、50、50、30、30、30、30、10、10、10、10萬元。
PM2.5月平均濃度同比惡化的,按照惡化的程度分三類進行扣罰。惡化率為0.1-5%的,扣罰50萬元;惡化率為5.1-10%的,扣罰100萬元;惡化率超過10%以上的,扣罰200萬元。
(三)綜改示范區和不銹鋼園區參照基數
綜改示范區三項考核指標同比改善率基數為2019年市區各月平均值。
不銹鋼園區三項考核指標同比改善率基數為2019年南寨各月平均值。
四、獎懲考核數據來源
考核數據采用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各縣(市、區)和山西省太原市環境監測中心提供的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發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獎懲考核組織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每月對各縣(市、區)及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結果進行核算,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管委會,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年終,市財政依據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考核結果匯總情況報告,通過結算統一進行扣繳與獎勵。
六、獎勵資金管理
(一)環境空氣質量扣罰資金100%用于對各縣(市、區)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空氣質量獎勵。
(二)各縣(市、區)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環境空氣質量獎勵資金可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工作,也可用于獎勵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及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自行制定。對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獎勵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考核問責
市改善省城環境質量領導小組辦公室強化對獎懲對象的考核問責,對連續兩個月兩項指標惡化的,除進行資金扣罰外,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三個月出現兩項指標惡化的,依法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太原市2020年降塵獎懲辦法(試行)
為持續鞏固降塵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爭取達到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城市一流水平,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及執行時間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獎懲標準及測算方法
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降塵量不得高于9噸/月·平方公里以內(含9噸)”的總要求,對標一流,對各縣(市、區)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當月降塵量小于等于4.5噸的實施獎勵,大于9噸的實施扣罰,大于4.5噸小于等于9噸通報排名,不獎不罰。
(一)資金獎勵標準
對月度降塵量小于等于4.5噸/月·平方公里的,獎勵200萬元。
(二)資金扣罰測算
月度降塵量大于9噸/月·平方公里的,實施資金扣罰,扣罰金額按照下列公式進行測算:B=(b/4.5)*100
注:B=扣罰資金(萬元);b=轄區月降塵量,降塵量超過18噸時以18噸計。
三、獎懲資金籌措
降塵考核扣罰資金用于降塵考核獎勵,若扣罰資金大于獎勵資金時,多余扣罰資金納入環保專項資金統籌使用;降塵考核獎勵資金大于扣罰資金時,不足獎勵資金從環保專項資金中予以統籌。
四、獎勵資金使用原則
降塵獎勵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工作,也可用于獎勵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對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獎勵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考核方式及結算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每月對降塵獎懲結果進行核算,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年終,市財政依據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考核結果匯總情況報告,通過結算統一進行扣繳與獎勵。
六、問責制度
降塵量連續三個月超過9噸/月·平方公里的,除進行資金扣罰外,依法約談當地政府或管委會負責人。
《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0年3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并政辦發〔2020〕15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25日,國家生態環境部及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9〕88號)中要求“實施網格化降塵量監測考核”;1月24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和山西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山西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方案(試行)》;對城市的降塵量及空氣質量改善考核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里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激發地方政府治理環境的積極性,落實和強化各縣(市、區)、綜改示范區和不銹鋼園區保護環境的主體責任,我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
二、獎懲考核對象
獎懲考核對象為:六城區、三縣一市政府和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
三、主要內容
(一)《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
一是對考核指標的選擇。結合國家重點考核的約束性指標情況,以及我市PM2.5濃度高、夏季臭氧問題明顯、氮氧化物濃度居高不下的問題,確定(優良天氣、PM2.5濃度)和影響空氣質量排名指標(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為我市的考核指標。
二是對考核方式的細化。分為月度“改善”獎懲和年終達標獎勵兩部分。月度“改善”獎懲是對綜指、PM2.5平均濃度的同比改善情況進行獎懲,同比改善的進行排名并采取差別獎勵,同比惡化的進行分級扣罰;年終達標獎勵是對全年累積優良天氣率達到80%以上的、全年PM2.5平均濃度達到51μg/m3(標況)以下的、全年平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達到6以下的,分別在年終進行額外獎勵。
(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
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降塵量不得高于9噸/月·平方公里以內(含9噸)”的總要求和羅清宇書記“確保降塵不反彈”的指示精神,我們對標一流,對當月降塵量小于等于4.5噸/月·平方公里的縣(市、區)及開發區直接獎勵200萬元,對降塵量大于9噸/月·平方公里的按比例扣罰,對降塵量大于4.5噸/月·平方公里且小于等于9噸/月·平方公里的通報排名,但不獎不罰。
四、幾點說明
(一)對標“標準”的選擇
《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的年終對標獎勵中,綜指對標的標準6為環境空氣質量六項污染指數均達到二級濃度限值時的綜合指數,PM2.5平均濃度對標的標準51μg/m3和優良天氣率對標的標準80%為國家對我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到2020年的總要求。
《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中對標的標準4.5噸/月·平方公里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城市中游偏上水平的降塵量值。
(二)設立年終獎勵制度
為確保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設立了年終獎勵制度,對于達到綜指、優良天氣率、PM2.5全年對標“標準”的縣(市、區)及開發區,分別在年終獎勵100、200、200萬元。
(三)獎勵資金的使用
各縣(市、區)及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環境空氣質量獎勵資金可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方面的工作,也可用于獎勵工作突出,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及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自行制定。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設立約談制度
在《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中增加約談制度,對連續兩個月出現兩項指標惡化的縣(市、區)及開發區進行通報批評,對連續三個月出現兩項指標惡化的縣(市、區)及開發區,按照有關規定對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原標題:《太原市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獎懲辦法(試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塵獎懲辦法(試行)》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