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確定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其中要求有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按住院患者實際占用床日數收費,收費標準為3.9元/床日。對無固定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按月定額收取。
詳情如下: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確定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
為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山東省定價目錄》(魯價綜發〔2018〕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確定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按住院患者實際占用床日數收費,收費標準為3.9元/床日。實際占用床日數采取市衛生健康部門上年度統計的實際數據。
二、對無固定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按月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見下表:

三、上述收費標準為高收費標準,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不超過高收費標準的基礎上,與醫療廢物處置委托人商定具體處置價格,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試行期1年。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將會計原始憑證、數據、財務帳目等保存完整,期滿后我委將根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行情況和成本監審結論,核定正式收費標準。
五、本通知自2020 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5月13日
《關于確定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近日,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關于確定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切實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污染防治是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是醫療廢物得以妥善處置,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要支撐。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山東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屬省授權我市政府定價項目。
我市現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是2016年10月針對青島潔城儲運有限公司開展全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制定的,具體收費標準為:對有固定床位的醫療機構,按實際占用床位數每床日2.8元計費;對無法統計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和其他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按實際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重量每噸2500元計費。
按照市政府決策部署,青島海灣集團在平度新河化工園區建設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該項目投資2億元,設計處置能力為1.65萬噸/年。2019年12月31日,市生態環境局下發《關于青島海灣集團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項目試運行的復函》,該項目同日起試運行,承擔全市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工作。我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學習借鑒國內同類城市的經驗做法,制定了我市新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并征求了相關部門、部分醫療機構的意見建議,近期以《通知》形式下發執行。
二、國家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是如何規定的?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將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要求全面推動綠色發展。2018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要求“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總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
從各地操作實踐看,主要按床位和按重量兩種基本計費方式,還包括按門診人次數計費,或根據醫療機構醫廢產生量、營業面積或從業人員實行的定額分檔計費等輔助計費方式。我委在制定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過程中,充分吸納國內同類城市的先進經驗做法,改革我市醫療廢物處置計費方式,《通知》規定:對有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按住院患者實際占用床日數收費;實際占用床日數采取市衛生健康部門上年度統計的實際數據。對無固定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按營業面積每月定額收費。此項規定,有利于推動醫療廢物應收盡收,避免醫療廢物混入普通垃圾,擴大污染;另一方面,避免普通垃圾混入醫療廢物,浪費醫療廢物的處置資源。
三、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印發的《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規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醫療廢物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醫療廢物處置成本主要包括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含處理)過程中發生的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保險。鑒于青島海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運營的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距離市區較遠,主要采取分區域收集、長距離運輸方式(小型車在市區收集醫廢至中轉站、大型車長距離運輸醫廢至處置中心),該項目鏈條長、環節多、投入大、成本高。為合理補償成本、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醫療廢物處置運行機制,《通知》規定了我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一)有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按住院患者實際占用床日數收費,收費標準為3.9元/床日。實際占用床日數采取市衛生健康部門上年度統計的實際數據。
(二)對無固定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按月定額收費,收費標準分為五檔,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收費標準為200元/月;營業面積在3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含)的,收費標準為400元/月;營業面積在7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的,收費標準為600元/月;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的,收費標準為800元/月;營業面積大于150平方米的,收費標準為1000元/月。
《通知》規定,上述收費標準為高收費標準,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在不超過高收費標準的基礎上,與醫療廢物處置委托人商定具體處置價格,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五條規定,由于青島海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運營的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尚處于試運行階段,《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為試行標準,試行期1年。上述收費標準的制定是否科學、合理,尚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下一步,我委將根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行情況和成本監審結論,核定正式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