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堅三年行動計劃(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提到通過開展“入海河流氮磷減排、排海污染源規范整治、沿岸生態修復擴容”三大行動,改善河口、灣區等重要自然空間水質生態,還提到“到2022年,全省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保持在96%以上”、“加強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等,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堅三年行動計劃(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精神,我廳牽頭起草了《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堅三年行動計劃》。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4月25日前反饋我廳(地址:學院路117號,郵編310012,電話:0571-28992125,郵箱:yanglin9055@dingtalk.com)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精神,特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打通陸海,統籌河海,優化近岸,著力壓減入海氮磷,提升生態凈化能力。通過開展“入海河流氮磷減排、排海污染源規范整治、沿岸生態修復擴容”三大行動,改善河口、灣區等重要自然空間水質生態,確保我省近岸海域水質達到國家考核目標并穩定向好。通過壓實河(湖)長制并聯動推進灣(灘)長制,探索流域與海域相協調,區域評價與界域管控相銜接的海洋水環境治理體系,逐步建立推動近岸海域水質有效提升,海洋生態環境明顯改觀的長效機制。
(二)主要目標
至2022年,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考核目標,并保持穩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質優良率三年均值比近三年(2017~2019年)均值提升3個點以上(可比監測數據),力爭“十四五”海域水質優良率比“十三五”提高5個點以上。全省入海河流總氮總磷得到有效控制。
全省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海島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78%。生物多樣性保持穩定。
二、主要任務
(一)入海河流氮磷減排行動
1.推進入海河流總氮總磷控制
(1)完善斷面控制措施。采用斷面控制方法實施總氮、總磷濃度控制,控制斷面為主要入海河流、溪閘的自動監測站或入海口人工監測斷面。總氮排放濃度控制繼續完善遞進式削減控制方法,以2020年監測值為基準,確保濃度只降不升,總磷排放濃度控制滿足各河流、溪閘水環境質量目標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
(2)分級制定并組織實施入海河流(溪閘)控制計劃。對錢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甌江、飛云江、鰲江等7條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閘、長山河、海鹽塘、上塘河、鹽官下河、金清河網、臨城河等7個入海溪閘,按《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總氮、總磷濃度控制。各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入海河流控制斷面,2022年前,各地參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控制原則及長江流域生態治理要求制定轄區內其它主要入海河流、溪閘總氮、總磷濃度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逐步建立入海河流總氮總磷監控體系。統一監測斷面、方法和頻次,健全入海河流(溪閘)污染物入海通量監測。推進入海河流(溪閘)陸源污染物的減排,到2022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閘)總氮總磷得到有效控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等參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嚴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1)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22年,全省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保持在96%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保持在80%以上。沿海7市完成新擴建污水處理廠56個,建設規模335.4萬噸/日。(省建設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到2022年,沿海7市完成“清潔排放技術改造”137個,完成建設規模549萬噸/日。科學推進污水污泥處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改造。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設計建設,同步考慮尾水再生利用相關要求,提升出水水質和再生水利用率。(省建設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快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改造。全省現有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BOD濃度低于100mg/L的,要制定“一廠一策”系統化整治方案,明確整治工作和措施,穩步提升管網收集效率。到2022年,杭州、寧波、嘉興、紹興等環杭州灣區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或超過85%,臺州達到85%,溫州、舟山達到75%。(省建設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落實)
(4)鞏固剿滅劣五類水和消除黑臭水體成果,到2022年,力爭80%以上的縣(市、區)建成“污水零直排區”。全面壓實河(湖)長制,確保水環境長治久清。(省治水辦(河長辦)牽頭,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實施工業源污染物源頭治理
(1)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示范一批”的思路,繼續推進有機化學原料制造、水產品加工、棉及化纖印染精加工、機制紙及紙板制造、棉及化纖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著力健全涉海危險化學品、油品等污染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對于氮肥、磷肥、磷農藥、金屬表面處理等排放特征污染物濃度較高的行業企業,嚴格達標排放,全面提升污染防控水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應急管理廳、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突出重點,加大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加快對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升改造,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各類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等參與,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嚴格環境準入門檻,完成“三線一單”,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達不到生產標準或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關停和退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經信廳參與,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降低農業源總氮總磷排放
(1)全面推進“肥藥兩制”改革,著力減少農業化肥投入,到2022年,全面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的定額制度,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支持有機肥、高效肥料替代傳統化肥,支持精準施肥、高效施肥方式代替傳統施肥方式,鼓勵發展專業化施肥組織,推進國家級果菜茶有機肥替代試點縣和省級示范區建設,年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100萬噸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著力加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2020年起,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蓋率保持在90%以上。提高設施管理能力,完善各項監管制度,日處理能力30 噸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實現標準化運維。(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排海污染源規范整治行動
1.全面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
(1)堅持“一口一策”分類攻堅,動態清理“兩違”排污口,動態清零直排污水,保持入海排污口在線監測全覆蓋,高水平推進排污口整治提升。在海洋自然保護地、海濱風景游覽區、海水浴場和其他重要環境敏感區以及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排放污水的海域,禁止新建入海排污口。(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等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開展沿岸入海污染源專項排查。通過“查、測、溯、治”做到科學監測、分類監管、精準治理。2022年起,實現排海污染源總氮、總磷排放零增長。(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推動海上監測與陸上巡查、執法聯動監管,建立入海排污口公示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達標信息。到2022年,基本形成設置科學、管理規范、運行有序、監督完善的入海排污監管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推進海水養殖綠色發展
(1)實施縣域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對禁養區養殖行為進行清理整頓,規范限養區養殖行為。(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全省域推進漁業健康養殖,推進落實《浙江省漁業健康養殖示范創建實施方案》。2022年底前,實現沿海養殖重點縣漁業健康示范創建全覆蓋。(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逐步減少灘涂養殖和傳統網箱,鼓勵適養海域發展貝藻養殖,支持發展深遠海智能化養殖,減少近岸營養鹽排放。(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推動船舶加裝船載收集裝置或處理裝置。(浙江海事局負責)
(2)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環保、舒適、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依法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各類運輸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運輸船舶進入運輸市場,限期淘汰經改造仍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牽頭,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推進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做好船、港、城設施合理匹配,確保污水、廢棄物轉運暢通,打通海上、港口和終端處理設施之間的勾聯集疏。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廠達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要求。(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浙江海事局等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開展美麗漁港建設行動,推動漁港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落實漁港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漁港油污、垃圾回收體系,到2022年底,全省沿海二級以上漁港全面建成(配齊)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加強漁業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清理和處置。(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沿岸生態修復擴容行動
1.加強近岸海域生態保護
(1)堅持生態優先安排用海活動。除經國家批準的重大戰略項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嚴格落實國家圍填海管控政策。依法依規對存量圍填海區域開展生態評估。嚴格管控存量圍填海區域,引導符合產業政策的戰略項目、重大項目、綠色項目生態利用存量資源。(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優化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選劃重點海灣河口及其他重要自然生態空間納入紅線管理,逐步建立海洋生態紅線區生態評估制度。全省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建設沿岸生態緩沖帶
(1)實施海岸線保護與整治修復行動,全省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海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78%。全面落實《浙江省海岸線整治修復三年行動方案》目標任務。(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資源開發活動,強化濱海濕地保護。實施濱海濕地分級保護和總量管控,發布重要濱海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區塊。加大典型生態系統保護力度,逐步恢復灘涂、濕地、島嶼凈化功能。(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實施美麗河湖建設,修護河湖生態、提升管護水平,到2022年,建設美麗河湖300條(個)。(省水利廳牽頭,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強化海洋生物資源養護
(1)深入實施浙江漁場修復振興行動,嚴格控制海洋捕撈強度,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壓減2580艘,國內海洋捕撈功率壓減43萬千瓦的目標任務,全省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減少到257萬噸以內,并按國家要求持續實施管控措施。(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推進新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實施,以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為重點,加快捕撈產能淘汰退出。(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努力推進海洋牧場建設,積極開展海洋增殖放流,鼓勵淺海藻類養殖,到2022年,全省建設海洋牧場9個,投放人工漁礁20萬空方,增殖放流各類海洋水生生物苗種70億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合力
1.各地各部門要按照陸海統籌要求,將海洋環境保護融入流域環境治理方案,同步推進總氮總磷控源、減排、截污,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推動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
2.省級各部門要將海洋生態環境提升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本行動計劃,明確目標,分解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加以推進實施。
3.沿海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組織制定本地區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堅工作方案,推動各有關部門形成合力,層層分解,壓實責任并組織實施。
(二)健全制度體系,嚴格執法監管
1.探索建立“藍海指數”指標體系,基于水質、生物多樣性等綜合因子,進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區域分界斷面水質監測評價試點技術方案,形成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綜合評價辦法,發布實施“藍海指數”。
2.結合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及時修訂《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建立健全涉海工程生態環境監管、入海排污口監管等配套制度。
3.探索深化“多跑一次”改革,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立足點,通過產業規劃,優化產業結構、空間布局和生產規模,陸海統籌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的工作機制。
4.嚴格執行各類污染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通過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多種手段,逐步建立陸海同步、監管統一、專業高效的監督監管體系。
(三)強化科技支撐,力求精準施策
1.聚焦近海環境監測、涉海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強化科技研究和成果應用。整合力量,集中資源,創新形式,統籌開展浙江海域氮、磷輸送遷移規律研究。
2.依托長江經濟帶綠色協同發展機制,推動長江入海污染物課題研究和污染控制。積極爭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支持,科學監測省域南北2個交界斷面氮磷輸入,分析自身污染因子,力求精準施策。
(四)加大資金投入,加強能力建設
1.強化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能力建設,抓住重點,瞄準弱項,加大監測和執法用船(車)和技術裝備的保障力度,提升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監管的能力水平。
2.逐步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共享、社會服務有效補充、按績支付的投入方式,完善河海同步、站位與浮標相結合的監測網絡,保障海洋環境監測運行經費,并在專用監測船舶及碼頭建設、在線監測設施、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維護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3.以數字化轉型為發力點,充分運用“大數據”和“互聯網+ ”技術加強涉海部門數據共享和業務互補,優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五)推進灣(灘)長制,強化有效監管
1.加強灣(灘)長制與河長制有效銜接,落實省、市、縣三級灣長全面治理和鄉、村兩級灘長分工負責體系,加快推進“一灣(灘)一策”精準治理。
2.建立健全灣灘巡查制度,打造灣(灘)協同管理綜合治理平臺,持續推進沿海非法排污、非法修造拆船、違規養殖和灘面污染源等整治。
3.推動灣(灘)管控向岸線兩側有效延伸。向陸一側,因地制宜地規范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和收集處理,清理非法的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向海一側,落實護灘、保潔措施,提升海上垃圾打撈和處理處置能力。
(六)營造良好氛圍,增強保護意識
1.推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海上實踐,深化海洋生態建設示范模式。
2.普及海洋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創新載體,豐富手段,提升社會各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原標題:關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堅三年行動計劃(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