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生態環境部兩天內連續公開了2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
一時之間,關于危廢話題的探討又走進了熱門榜單。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2007版本自動廢止。
修訂的內容包括:進一步明確了鑒別程序和進一步細化了危險廢物混合和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2007版本自動廢止。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細化了危險廢物鑒別的采樣對象、份樣數、采樣方法、樣品檢測、檢測結果判斷等技術要求;增加了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的采樣、檢測、判斷等技術要求。
需要注意了,還將有一批有關危險廢物處置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落地,快來提前看一看: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9章+2個附錄,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運行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1月12日,生態環境部公開《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屬于修訂類(GB18484),截止時間2019年12月15日。修訂原因在于:①現行標準處置技術及設施運行參數調整問題 ②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標準不協調、不系統的問題
修訂內容包括:修改了危險廢物的定義;增加了高溫熱處理、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測定均值、1小時均值、24小時均值和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的定義;修改了煙氣停留時間的定義和焚毀去除率(DRE)的計算方法;修改了危險廢物焚燒廠的選址要求;調整了焚燒設施的焚燒物要求以及焚燒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監測要求;增加了焚燒設施技術性能要求中對煙氣一氧化碳濃度、在線監測裝置及助燃系統的要求;增加了焚燒設施的運行要求;取消了對焚燒設施規模的劃分;提高了顆粒物、氟化氫、氯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刪除了醫療廢物焚燒的相關內容。
《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修訂HJ519
修訂必要性:2009年版已經難以支持和指導目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工作。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改了標準的名稱;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調整了廢鉛蓄電池的收集、運輸和貯存要求;細化了再生鉛企業建設及清潔生產要求;細化了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污染控制要求;細化了再生鉛企業運行管理要求;增設了再生鉛企業火法冶金工藝和濕法冶金工藝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增設了再生鉛企業地下水環境監測要求。
三大附錄:再生鉛企業火法冶金工藝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再生鉛企業濕法冶金工藝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再生鉛企業環境監測要求。
另外,《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正在修訂中。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9月5日,生態環境部公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截止時間2019年10月10日。
修訂必要性:
2016年版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
修訂主要內容:
正文內容9條改為7條;
修訂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新增 7 種危險廢物:(“261-184-11”“336-107-17”“321-031-48”“900-050-49”“900-051-49”“900-052-49” 和“900-053-49”。)
刪減 7 種危險廢物(“272-002-02”“900-036-45”“252-014-11”“900-040-49”“261-171-50”“900-018-15”“267-004-15”)
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修訂了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新增13種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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