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生態環境部就《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分為9個章節共60條,分別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機構人員能力與技術要求、監測活動、質量保障、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與共享、法律責任、附則。
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監測機構監督管理、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監測信息公開與共享等制度。
當前,生態環境監測的重要性不斷凸顯,但長期以來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規范,在監測機構建設、職能定位、責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據。
因此亟須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體系,以法律法規為支撐,統一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職責,規范各生態要素監測工作, 增強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
2018年3月,生態環境部重啟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編制工作,歷時不到2年時間,《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征求意見稿橫空出世。
《條例》的總體思路有3個,分別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影響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強化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一章“總則”中,重點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各方職責,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保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中,重點建立監測站(點)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的原則、責任主體、財政保障、設備設施保護、監測環境保護或影響范圍的劃定及禁止活動等。
第三章“機構人員能力與技術要求”中,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所屬從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機構,以及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能定位。
第四章“監測活動”中,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排污單位等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以及涉外監測活動進行了規范。
第五章“質量保障”中,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防范和禁止不當干預、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規范。
第六章“監督管理”中,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權限,詳細規范了監督檢查范圍和內容。同時強調了與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協同,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章“信息公開與共享”中,對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的發布與公開、監測數據匯交管理、開發應用與共享作出了規定。排污單位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并對其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章“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條例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主要規定了本條例中基礎術語的定義和條例的施行時間等。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請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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