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同步公開征求意見。
2大征求意見稿連發,目標直指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并且細化到建設用地和農用地2個板塊,精細化管理的轉變躍然紙上。那么來看一下,這2項征求意見稿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全文可由下方鏈接跳轉):

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大方向相同,適用范圍不同,這一點從文件名上也能看出來。
此外【責任人】另添加了2條:違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生產經營者;違法使用不合格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認定分工】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
【調查的組織】農業農村、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啟動……
劃重點:2項認定辦法(試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編制說明表示為地方留有一定準備時間。
當然,滿打滿算也就10個月不到的時間了,文件生效之后土壤污染治理的責任認定規范將更加完善。這符合目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迫切要求,也符合土壤修復的利益判定需要,在“責任人認定”這個關鍵環節給予了回應。
總所周知,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往往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容易造成責任人不明的情況。因此,很多污染地塊的治理和修復都變成了政府買單。而《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施行明確規定,“誰污染誰擔責”。
業界所關注的責任界定問題有了基本綱領,不少專家也坦言,土壤污染防治法規本身的重難點很大一部分就集中在有效認定污染責任人,建立有效的污染防治責任體系上。
猶記得《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審議時,相當明顯的一個改變就是強化“污染者擔責”規定。一方面明確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要求承擔相關費用;另一方面鼓勵資源治理,主動擔責,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
當然,責任人認定需要更確切和具體的規范標準。2019年6月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指出,要摸清底數,加強信息公開,注重強化風險管控。而且,相關負責人當時就透露,下一步將出臺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
尤其是處在土壤污染治理的高速發展階段,受益于政策紅利的釋放,也受制于土壤污染治理巨大的成本和較長的回報周期等條件,污染責任人認定規范化、標準化、清晰化就更加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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