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表水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六方協調工作機制 (試行)》于近日印發,詳情如下;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地表水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六方協調工作機制 (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有關單位:
為加強重慶市地表水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切實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現將《重慶市地表水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六方協調工作機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19年8月7日
附件
重慶市地表水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六方協調工作機制(試行)
為加強重慶市地表水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水站)運行管理,確保水站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支撐我市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訂本協調工作機制。
一、主要職責分工
水站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涉及的六方分別為: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監測處(以下簡稱監測處)、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處(以下簡稱水處)、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水站所在地區縣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屬地區縣局)、水站數據考核責任區縣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責任區縣局)和水站運維單位。各方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一)監測處。
組織督促運維單位嚴格按照相關規范運維水站;協調區縣局協助運維單位解決存在的問題;統籌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工作;對區縣局、監測中心和市控水站運維單位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水處。
統籌全市水環境質量排名和考核工作。根據水環境質量監測結果,督促區縣局采取措施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監測中心。
負責對市控水站運維單位日常運維的監督管理、運維考核,以及市控水站數據終審。負責水站運維問題的初步協調,監測數據的統計、評價,以及利用監測數據開展水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和水環境質量綜合分析。
(四)屬地區縣局。
負責轄區內水站外部環境整治;保障站房的供水、電力、通訊正常;為運維人員及車輛出入水站提供便利條件;承擔站房租賃、維修、防雷年檢及空調、消防等設備更換費用;負責修復或重建因洪水、水庫調蓄等自然原因損毀的水站采水構筑物和采水系統;建立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過程的工作機制。
(五)責任區縣局。
負責水站數據的初核;負責水站所屬河流的日常巡查,實施水質異常情況的預警響應和處置;建立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過程的工作機制。
(六)運維單位。
負責做好水站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確保水站正常穩定運行,確保監測數據準確、真實、客觀。負責水站數據初審,承擔水站的水費、電費、網絡費以及試劑、耗材(含采水泵耗材)等費用。
二、具體環節職責分工
(一)日常運維。
1. 運維單位應按照運維計劃進行水站的日常運維,市控水站運維計劃需提前報送監測中心,計劃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國控控水站運維計劃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同時,抄送監測中心。
2. 運維單位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做好水站的日常運維,并及時做好相關記錄,填寫站房巡查記錄表等。負責保障采水泵及采水點周圍的清潔。負責根據水位變化及時調整采水泵位置,對于個別因水位落差大導致采水泵不易調整的水站,屬地區縣局共同配合做好調整工作,以保障正常采水。
3. 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機制,細化運維規程,規范運維人員、儀器設備、備品備件、試劑耗材、監測設施和實驗環境管理。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定期做好水站儀器設備的零點漂移、跨度漂移、標樣核查、多點線性核查、實際水樣比對、集成干預檢查和加標回收等質控工作,保證監測數據質量。
4. 市控水站運維單位應定期將日常運維報告報送監測中心,監測中心要及時與監測處、水處共享。
(二)數據審核。
1. 運維單位和責任區縣局分別于每日12時前完成各站點前日所有實時監測數據審核,國控水站數據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復核,市控水站數據報監測中心復核。復核不通過的數據,于第2日8時前再次審核后上報;再次審核報送的數據仍未通過復核的,以終復核結果為準。監測中心派專人跟進協調指導責任區縣局數據審核。
2. 運維單位和責任區縣分別于每月1日12時前,完成上月所有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確認,國控水站數據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復核,監測中心負責指導責任區縣;市控水站數據報監測中心復核,復核通過后數據入庫。
3. 運維單位發現數據異常時,應立即分析原因。若為儀器故障原因,應及時通知監測中心和責任區縣局,同時安排運維人員對儀器設備故障進行修復,并做好相關記錄,對異常數據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設備出現重大故障不能恢復時,運維單位要及時更換備機。若為水質異常原因,運維單位應及時告知監測中心、屬地和責任區縣局,并在信息溝通平臺上及時發布變化情況。監測中心及時向水處、監測處報告。區縣局應快速處理,加強流域污染排查整治。監測中心負責將異常數據有關說明情況及時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反饋。
(三)站房及周邊管理。
1. 屬地區縣局負責站房周邊環境的整治;負責取水口附近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設立。
2. 運維單位負責站房院內及站房內的環境衛生、協助保持站房周邊環境整潔,站房鑰匙由運維單位保管。
3. 實行人員出入登記備案制度。非運維人員未經允許,原則上不得進入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區域。區縣因工作需要進出市控水站的,運維單位需安排專人配合,作好水站進出記錄并報監測中心備案。國控水站人員出入按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要求辦理。
(四)監督檢查。
1. 監測處負責組織監測中心配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國控水站運維情況的監督檢查。
2. 水處負責結合管理需要,商監測處、監測中心共同確定市控水站運維情況加密監督檢查計劃,監測處牽頭組織,監測中心具體實施,屬地區縣局配合實施。
3. 監測中心負責對市控水站運維單位運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屬地區縣局配合。可到水站后再通知運維單位,也可與運維單位人員一起赴水站開展檢查。檢查頻次可定期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檢查方式可采用盲樣考核、實際水樣比對、遠程抽測、飛行檢查等。檢查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運維單位,并定期報送監測處作為運維費用支付的主要依據。運維單位要把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定期報送監測處。
(五)水質預警。
水質預警期間,運維單位要加強對儀器設備的巡檢力度,確保儀器設備穩定運行。監測中心要加強對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預測,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責任區縣局要加大對水站所屬河流的巡查頻次,進一步加強轄區內污染排查整治。水處要加強對各區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區縣進行通報。
(六)運維保障。
1. 監測處負責將市控水站運維經費及質量監督檢查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2. 監測中心負責適度預算監測儀器設備重大故障需進行更換或修復的費用。
3. 屬地區縣局負責為運維單位運維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將站房的租賃、維修、防雷年檢費用,空調、消防設施更換費用,水站供水、電力、通訊、交通、采水管路及構筑物等基礎設施保障費用和水站外部環境整治等費用納入年度預算。
三、協調工作機制
(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監測處牽頭在六方單位主要負責人、業務負責人之間要建立協調溝通渠道,及時針對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協調。
(二)建立并落實專人專管制度。各方均應指定專人對水站進行專管,增強工作責任感,落實在水站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中應盡的職責。
(三)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機制。監測中心牽頭建立并完善信息溝通平臺,及時將運維情況、水質數據等相關信息共享給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