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近日,東莞市就《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東莞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服務費支付辦法》、《東莞市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工作規程》3份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
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等3份規范性文件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等工作,我局對《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東水務〔2010〕143號)、《東莞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服務費支付辦法》(東水務〔2011〕56號)、《東莞市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工作規程》(東水務〔2011〕57號)等3份規范性文件進行修編,形成了《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東莞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服務費支付辦法(征求意見稿)》、《東莞市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工作規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相關意見請于2018年11月23日前發送至電子郵箱:1320556772@qq.com。
附件1-3:東莞市污水處理廠監督、審核、支付制度修編(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條 為規范全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削減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東莞市轄區內,以BOT、TOT方式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其工程建成后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保局作為東莞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東莞市排水(污水)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中心”)協助市環保局開展污水處理廠的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服務協議,行使業主單位權利,對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情況進行監督,配合市相關部門完成各項監督工作,落實本鎮(街、園區)的污染物考核任務。服務協議是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與污水處理廠投資人簽署的污水處理廠特許權項協議書。
第四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完成環保驗收和竣工驗收。
在環保驗收連續監測合格后,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將正式投入運營事項書面通知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必須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出水水質穩定達標。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及停電等可能導致出水水質異常,或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書面通知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當發生不可抗力時,污水處理廠可暫時停產,并及時向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匯報。
污水處理廠因進行設備檢修、維護或技術改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報告。
第七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等相關規范及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水量突變、水質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并將應急預案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八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相關要求安裝進、出水水量和水質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實施實時監控。
污水處理廠應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運營自動監測監控設施,并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和破壞自動監控系統。
第九條 污水處理廠應完成中控系統的建設及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必須保證中控系統的正常運行,保證相關運行數據(水量、水質、水溫、水位、泥位、氧化還原電位、鼓風機電流、曝氣量、曝氣池溶解氧、pH、濾池壓力、污泥回流量、污泥濃度、鼓風機的開啟時間、紫外消毒的累計使用時間等)和曲線全面、完整、真實。
第十條 污水處理廠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運行關鍵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化驗、電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等。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建立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化驗室、并制定化驗室的取樣、檢測、數據統計分析、記錄存檔等制度。
污水處理廠必須保證化驗室的規范管理,保存各項化驗記錄,不得編造、篡改、損毀化驗記錄。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建立符合國家污染物減排核查核算標準的生產運行臺賬和減排臺賬,臺賬資料及相關記錄必須完整、真實。
污水處理廠必須配合污染物減排工作,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臺賬和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市環保局和所屬鎮(街、園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及時填報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和“住建部城鄉建設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向市環保局、市發改局和所屬鎮(街、園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相關規定,定期巡查自身運營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按市環保局的要求及服務協議約定,對其產生的污泥委托有資質的污泥處置單位進行定點集中處置,并承擔相應費用。污水處理廠應配合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收運系統,按要求填寫轉移聯單。
污水處理廠應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所屬鎮(街、園區)可依據服務協議約定追究其相關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市環保局應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性檢測。產業中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進、出水水質檢測,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比對測試。
相關單位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進行采樣,檢測單位采樣分析人員應具有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相關部門應對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污水處理廠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污水處理廠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 市環保局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的要求制定專家巡查制度,由產業中心落實專家巡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巡查。
第二十條 市環保局應建立污水處理廠開放日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布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環保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據我市有關政策及污水處理廠服務協議,修定污水處理廠服務費支付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環保局及相關行政部門對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污水處理廠不按要求繳納罰款的,相關部門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追訴。
第二十三條 市環保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污水處理廠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污水處理廠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市環保局可對相關污水處理廠進行通報批評,并向社會公開其考核情況。
第二十四條 東莞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塘廈白坭湖水質凈化廠、塘廈石橋頭一期污水處理廠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東莞市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審核工作,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付費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付費系統”)的作用,確保污水處理服務費審核工作有序、準確、開展,根據《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東莞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服務費支付辦法》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章 服務費審核工作要求
條 服務費的支付對象是指在東莞市轄區內取得BOT、TOT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廠。
第二條 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三條 服務費按月支付,其審批(包括網上付費審核及紙質材料審核)和支付工作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
第四條 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中心”)負責“污水處理廠付費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付費系統”)的開發、升級改造、維護等工作。市財政局、市環保局、鎮(街、園區)、污水處理廠等系統使用單位應培訓人員按照操作說明書操作付費系統;如發現付費系統出現錯漏或不正常運行等問題,應及時通知產業中心。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于每月8日前(含8日)通過付費系統提交上月服務費電子申請書,并完成在線監控異常數據說明、運營情況月報表、化驗匯總表等填報工作,逾期未提交的將延后至下一期審核。
各鎮(街、園區)通過付費系統,在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污水處理廠提交的電子申請書審核工作并填寫審核意見,逾期未完成的視為同意。
產業中心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對污水處理廠提交的電子申請書審核工作,并填寫《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審核表》報市環保局。待市環保局審核簽章后,由產業中心送市財政局核定付款。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每月15日前提交紙質版的付費資料(包括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申請書、運營情況月報表、運行情況記錄表、化驗匯總表、監測報告、電費單、在線監控異常數據說明等文件)到所屬鎮(街、園區)。
鎮(街、園區)的主管部門及財政分局對污水處理廠提交的付費資料進行審核,并在《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申請書》“鎮(街、園區)意見”一欄簽章,并于下月15日前返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收到已審核的付費資料后,在下月22日前交產業中心,逾期未交的,待資料交齊后,順延至下一期審核。
產業中心對污水處理廠上交的付費資料進行審核并歸檔。若發現付費資料有錯誤或缺漏等,鎮(街、園區)和污水處理廠需修改并補齊資料。
第七條 付費系統發生故障且維修時間較長,影響服務費正常審核的,當期審核工作可用紙質文件替代。
第八條 出水電磁流量計安裝(包括新裝、重新安裝等)后,由鎮(街、園區)和污水處理廠雙方共同簽章確認起始流量讀數。
第九條 各鎮(街、園區)通過付費系統,及時了解轄區內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質、運行指標等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向市環保局通報。
第二章 服務費的核算
第十條 根據付費系統記錄的污水處理廠出水電磁流量計累計流量讀數,計算出本期申請費用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第十一條 監(檢)測報告出水水質不達標的核減:符合要求的監(檢)測報告中出水水質一項以上(含一項)不達標時,扣減當天全部服務費,用字母表示為P扣1。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超設計規模處理污水的核減:日處理量超出設計規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務費。計算公式如下:
第十三條 在線監控出水水質超標的核減:出水COD、氨氮在線監控數據的超標、丟失或為0都統一按超標處理,并按相應時段(兩小時)處理水量扣減服務費。計算公式如下:

第十四條 本期服務費的核定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因監(檢)測報告出水水質不達標,已核減當天全部服務費的,不再重復扣減當天處理量超出設計規模1.3倍或在線監控出水水質超標(COD、氨氮)等費用,且不對當天進行流量補償。
第三章 異常情況的處理
第十五條 因污水處理廠自身原因導致的減產停產,不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因停電、在線監控儀表、傳輸線路出現故障等導致出水水質在線監控儀器出現異常,污水處理廠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以書面方式說明實際情況、提供證明材料,經市環境監測分局確認,異常情況確非污水處理廠責任的,不予核減服務費。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出水電磁流量計因不具備工作條件或發生故障等,暫時不能正常工作,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向市環保局、鎮(街、園區)報告并盡快修復,鎮(街、園區)需到污水處理廠檢查運營情況,核實臺賬記錄。該時段的污水處理量以鎮(街、園區)書面簽章或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確認,并以此作為計費的依據。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發現進水水質嚴重超出設計值,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及甲方報告。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的,以采樣、錄像和拍照方式保留證據,經鎮(街、園區)核實后,減(停)產期間的流量補償按照服務協議約定執行,計入當月服務費一并支付;繼續進行處理的,應及時調整工藝,謹慎處理污水,確保污水處理系統不被破壞,否則,污水處理系統恢復期間不進行流量補償。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廠進水COD濃度低于60mg/L的(以監測報告、檢測報告為準),按服務協議的流量補償條款核算當天服務費。
第二十條 關于進水總磷濃度嚴重超出設計值導致出水總磷異常的處理:
當進水總磷濃度超出6mg/L,且出水總磷濃度不超過1mg/L(含1mg/L),按該污水處理廠設計總磷去除率進行考核,并作為出水總磷超標扣費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已正式投入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由于污水處理系統建設、維修、運營等原因(污水處理廠自身原因除外)導致收水量下降,且收水量不足設計規模的55%的,如果污水處理廠未納入廠網一體化管理運營的,不再按55%進行補償,按實際處理水量計費(《東莞市污水處理廠服務費支付辦法》第十二條進行相應修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由產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東莞市污水處理廠服務費支付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保障東莞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服務費支付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2017]1號)、《關于明確污水處理費資金劃繳的通知》(東財[2004]261號)等文件及污水處理廠服務協議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東莞市轄區內,以BOT、TOT方式運營的污水處理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服務費是指污水處理廠運營過程中,依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與污水處理廠投資人簽署的污水處理廠特許權項目協議書(簡稱服務協議)約定應向污水處理廠支付的污水處理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
第四條 市環保局負責服務費審核的監督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服務費核定支付工作;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產業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服務費審核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依據服務協議,負責服務費審核工作。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在環保驗收連續監測合格后,應及時將正式投入運營事項書面通知市環保局及所屬鎮(街、園區),服務費自通知送達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污水處理廠在通過環保驗收備案后,可向市環保局申請支付服務費。
第六條 市屬范圍(包括莞城、東城、南城、萬江、松山湖、生態園)的服務費由市財政負擔,鎮屬范圍的服務費按市、鎮5:5比例分擔,由市財政優先在征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中統一支付。
其中,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流量補償金按市、鎮(街、園區)1:3比例分擔;2019年1月后,流量補償金由鎮(街、園區)全額負擔。
第七條 市、鎮(街、園區)應根據各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量和服務費單價,編制各自應負擔的污水處理廠年服務費支出計劃,將服務費列入本級當年財政預算安排,當年的服務費支出首先從當年分成的污水處理費收入中列支,當年不足支付的再從歷年分成的污水處理費結余中列支,仍不足支付的,由本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八條 實際支付服務費時,市負擔部分的服務費由市財政直接支付;各鎮(街、園區)負擔的服務費由市財政按月代墊支付后,從污水處理費鎮(街、園區)分成部分中回扣,分成部分不足扣回的鎮(街、園區)由市財政通知相關鎮(街、園區)于每季度結算后10個工作日內足額上繳不足部分,逾期不上繳或者不足額上繳的在每季度的鎮(街、園區)稅收分成中扣回。
第九條 各污水處理廠須按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以及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期如實報送相關運營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章 服務費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條 服務費每月支付一次,市環保局、產業中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污水處理廠通過污水處理廠付費管理系統網上同步審核確認。各方如果在期限內沒有對審核結果提出異議,則視為默認,由市環保局審核并簽署支付意見,報市財政局核定付款。
第十一條 市環保局或環保產業促進中心在審核在線監控數據和水質監(檢)測數據過程中,發現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約定,扣除相應服務費。
第十二條 已正式投入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因為截污管網問題導致完全停止供水,當月收水量不足設計規模的55%,按照55%進行補償(因污水處理廠自身原因暫停運行除外),其他按照服務協議執行。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審核的服務費及污水處理廠開具的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將服務費支付到污水處理廠名下的銀行賬號。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在支付服務費時,依據服務協議提取2%作為項目移交保證金,并將移交保證金存入市財政專用賬戶。在完成項目移交日起365天后的20個工作日內,市財政局應依據服務協議將移交保證金退還污水處理廠。
第三章 服務費計量支付標準
第十五條 每月服務費的計算公式如下:付費金額=當月實際處理污水量×服務費單價-核減費用。
污水處理廠的當月實際污水處理量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出水電磁流量計記錄為計量依據。
服務費單價在未調整前以污水處理廠服務協議的基價為準,服務費單價的調整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形成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核減費用是指污水處理廠在當月運營過程中由于日處理量超設計規模1.3倍、出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予以核減的費用。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安裝出水水質在線監控系統,相關出水水質記錄連同符合要求的監(檢)測報告作為計費依據。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在處理達標的前提下,可以超過服務協議約定的設計規模處理污水。日處理量低于設計規模1.3倍以下的(含1.3倍),按照實際處理量和單價核算服務費。日處理量超出設計規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務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東莞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污水處理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對服務費支付的申報材料、審核流程等具體問題,制定相應工作規程。
第二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7日
(聯系人:申露文;聯系電話:23391145)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東莞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管理辦法》等3份規范性文件意見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