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日前,青島市發布《關于試行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水環境質量管理職責,強化水環境目標管理,改善我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試行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達標是義務、超標要賠付、改善獲補償”的原則,以保護水質為目的,建立區(市)級橫向補償和市、區(市)縱向補償相結合的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斷面水質超標,責任轄區繳納賠付補償金;斷面水質優于目標水質一個類別以上(以下稱“躍升”),責任轄區獲獎勵補償金。
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發〔2016〕27號)中明確的94個市控及以上地表水體斷面,包括河流斷面及湖庫斷面,納入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范圍。地表水體斷面按控制級別分為國省控斷面、市控斷面,其中,列入山東省與青島市簽訂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的重點地表水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斷面為國省控斷面;其他非國省控地表河流、湖庫斷面為市控斷面。國家、省有關文件對國省控斷面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三、每年由市環保局公布納入年度生態補償的具體水體斷面和水質目標。納入生態補償的水體范圍,先在局部重點水體試行,逐步擴展到所有市控及以上重點地表水體。水質目標主要依據《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確定。
以市級及以上環保部門組織或委派的監測機構監測的水體水質數據為依據,判定水體水質類別及達標情況。國省控斷面水質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12)表1中的項目加上電導率共25項;市控斷面水質監測項目為表1中除糞大腸菌群外的23項。湖庫及水源地斷面監測項目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表2中的項目,以及表3中優選的特定項目33項,共62項進行監測;屬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需每年開展一次地表水109項全項目分析。
四、按照治理保護及生態補償責任歸屬,將地表水體斷面分為跨界斷面、共同斷面、出境斷面。跨界斷面,指上下游分屬不同行政區的斷面,其治理保護責任屬于上游行政區,生態補償責任實行上下游不同行政區之間的橫向補償模式。共同斷面,指上游左右岸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的斷面,其治理保護責任由相關行政區共擔。出境斷面,指上游屬于獨立的行政區,且下游為近岸海域、青島轄區之外水體或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斷面,其治理保護責任屬于上游行政區。共同斷面、出境斷面,其生態補償責任實行區(市)與市之間縱向補償模式。
五、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根據核算結果,分別由青島市及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青島高新區和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財政列支,實行專門賬戶管理。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按月計算和公示,每季度通報,年終匯總通報并一次性結算。
根據斷面控制級別,確定單個考核斷面年度基準補償資金。其中,國控斷面年度基準補償資金為600萬元,省控斷面年度基準補償資金為300萬元,市控斷面年度基準補償資金為200萬元。
六、考核斷面月度全部水質指標均達到水質目標,視為斷面水質月度達標;考核斷面月度水質所有指標實現躍升,視為斷面水質月度躍升。考核斷面月度任一水質指標超標,視為斷面水質月度超標。河流、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湖庫按年均值評價年度水質類別,任一水質指標年均值劣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12)V類水質標準限值的,該水體斷面年度水質綜合評價為劣V類;任一水質指標年均值超過水質目標類別相應限值的,視為該斷面未達到年度水質目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任一月度水質超標,即視為未達到年度水質目標。
河流上游入境的區(市)界斷面及下游出境的區(市)界斷面水質指標均超標時,剔除上游超標指標對下游斷面水質的影響后再判定下游斷面水質是否達標。共同斷面難以界定相關區(市)責任時,按相同比例共擔。
七、斷面水質實現達標且躍升的,上游責任區(市)獲得下游責任區(市)或市財政基準額度獎勵補償金;斷面水質達標但未躍升的,不罰不補;斷面水質超標幅度一倍以內的,由上游責任區(市)向下游責任區(市)或市財政繳納基準額度賠付補償金;斷面水質超標幅度超過一倍的,由上游責任區(市)向下游責任區(市)或市財政繳納基準額度2倍的賠付補償金。
斷面年度水質綜合評價為劣Ⅴ類、未達到年度水質目標的,該斷面所有躍升月份的獎勵補償金清零,超標賠付補償金正常繳納。轄區任一水體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轄區所有斷面躍升月份的獎勵補償金清零,超標賠付補償金正常繳納。環境事件等級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確定。
國省控斷面年度水質由Ⅳ類及以下躍升至Ⅲ類及以上的,年終由市財政額外一次性給予責任區(市)年度基準補償資金額度的獎勵。國省控斷面未達到年度水質目標的,年終由責任區(市)向市財政額外繳納年度基準補償資金額度的資金。
考核斷面斷流無監測數據的,當月生態補償考核不罰不補。非特殊重大干旱年份,全年斷流8個月及以上無監測數據的(地表湖庫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除外)考核斷面,年終由責任區(市)向市財政繳納年度基準補償資金額度0.5倍的資金。
八、共同斷面月度水質超標,經核實責任完全不在某個轄區,其當月生態補償資金由其他責任轄區承擔。轄區對責任認定存在爭議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環保局舉證復核報告,市環保局在收到報告后及時組織調查復核確定。斷面水質存在上下游地區爭議事項的,由市環保局牽頭負責協調核實認定。
九、各區(市)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河長制管理要求,將支流、沿河排水口納入日常監管,及時查處、消除異常排水、超標排水現象。鼓勵社會各界對我市水生態環境情況予以監督或檢舉,有關情況作為相關斷面責任認定依據。
十、每季度個月內,市環保局根據水質監測結果及日常監管情況,審核確定上季度生態補償考核結果,并書面通報到相關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以當年10月至次年9月為生態補償年度考核周期。每年第四季度,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匯總考核情況,綜合形成年度生態補償考核結果并予以通報。承擔繳款責任的區(市)通過年終體制結算將生態補償款上解市財政,獲生態補償的區(市)由市財政統一安排下達資金。
十一、獲生態補償的區(市)要將補償資金全部用于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修復等方面,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項目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備案。
附件:2018-2019年度實施生態補償水體斷面清單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