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日前,襄陽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發布,對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處理;
餐廚垃圾應當交由特許經營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采取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條例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終端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有害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建成集無害化焚燒、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衛生填埋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循環處置體系。
全文如下:
目 錄
章總 則
第二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分類與減量
第四章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五章促進與鼓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章總 則
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簡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治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源頭治理、分類管理、全程監管、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科學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意識。
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納入文明創建和學習培訓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發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公益廣告。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教學和實踐內容。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分級制定生活垃圾治理目標,制定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統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全程監管,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五年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擬定生活垃圾治理實施目標;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年度試點計劃及相關配套制度,并向社會公示;
(三)依法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五)建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機制,加強監管;
(六)制定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七)對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治理經費保障,并納入財政預算;
(二)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設置有害垃圾集中貯存場所,并對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三)房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四)商務部門負責編制可回收物目錄和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五)供銷部門負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旅游、教育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生活垃圾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指導工作,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活動。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投資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十二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對在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三章 分類與減量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試點先行、分類施策、循序漸進的原則,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以下范圍應當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一)公共機構。包括黨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車站、廣場等各類公共場所管理單位;
(二)相關企業。包括賓館、飯店、超市、商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用寫字樓等;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并公布的試點居民小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新建的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納入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試點計劃。
鼓勵未納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玻璃、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物質;
(二)餐廚垃圾,是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充電電池、扣式電池、熒光燈管、藥品、殺蟲劑等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細化目錄,并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
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二)餐廚垃圾應當瀝水后單獨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采取防破損、防滲漏措施后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臨時貯存點。
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居民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建筑垃圾的相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八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及生活管理區域,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宿、餐飲、娛樂、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公共汽車、長途客運車輛等移動公共空間,車輛運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以上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三)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
(四)組建保潔隊伍,落實管理區域保潔責任;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交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從源頭上減少、控制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餐飲、旅游、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自律規范,督促會員單位落實相關要求。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避免過度包裝。
餐飲、住宿、娛樂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取環保提示等措施,引導消費者低碳消費,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第四章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配套體系建設,提高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實現清掃、收集、運輸區域全覆蓋。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清掃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及時清掃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清掃作業區域和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鐵路沿線、老舊小區、背街小巷等區段定期進行環境衛生專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