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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日前四川省印發了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四川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精神,加快構建全省環境監測責任體系,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新發展理念,立足生態環境保護需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構建責任明確、部門協作、依法追責的責任體系,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性,促進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為推動治蜀興川再上新臺階提供基礎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主要任務
(一)構建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責任體系
1.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
2.依法統一監測標準規范與信息發布。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生態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或流域區域涉及的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直接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生態環境質量信息。
3.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4.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二)加強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
5.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部西南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中心、西南土壤樣品流轉中心項目建設,著力構建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體系,提高大氣、水、土壤和污染源監測控制與核查能力,帶動提升我省環境監測技術水平。
依托有條件的市(州)建設省級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中心,對區域內環境監測活動進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
6.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在證書允許范圍內依法出具數據和報告;建立監測過程痕跡管理制度,按規定保留監測全過程原始數據記錄,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可溯源。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7.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生態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8.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檢測設備的有效性、可靠性和正常運行,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實現全省聯網,并按照國家要求逐步實現全國聯網。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省、市(州)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依法加強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
建立健全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重點排污單位要按照要求直傳省級生態大數據平臺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
(三)強化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防范和懲處
9.嚴格責任追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廳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并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對被生態環境部或環境保護廳約談的市(州),環境保護廳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處理,環境保護廳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對被環境保護廳約談的縣(市、區),由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處理,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廳和市(州)黨委、政府。
10.防范和懲治干預環境監測數據行為。貫徹落實中央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細化情形認定,規范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
重點解決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問題。
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對違法違規操作或者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干預干擾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1.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建立環境保護廳、省會商機制,聯合開展對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實施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專項執法行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震懾弄虛作假行為,形成長效機制。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發現有影響干預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的,根據核實后的干預干擾留痕和記錄結果對干預干擾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12.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建立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動檢查管理制度,重點檢查環保在線監測設施、污染物處置設備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重點打擊排污單位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對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公開監測信息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施等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按規定嚴格執行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和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等制度。
13.推動連帶責任追究。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連帶責任追究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省政府及市(州)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保障措施
14.加快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按照“統一監測規劃、統一基礎站點、統一標準規范、統一評價方法和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統籌建設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健全生態環境質量預警評估體系。優化升級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建立空、天、地立體環境氣象監測網絡;建設以自動站為主的地表水自動監測網絡,完善地表水資源監測網絡,逐步建成以自動監測預警為主的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監測網絡,推進地下水監測網絡建設;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農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體系;完善核與輻射環境監測網;完善生態監測體系,建設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草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和漁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健全固定源監測體系,建設農業面源污染監測體系,構建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網絡。完善監測數據集成共享機制,統一信息發布,搭建大數據中心,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技術,加強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到2020年,實現盆地區域空氣污染物傳輸通道全覆蓋,重點流域、重點斷面自動預警全覆蓋,基本建成環境要素統籌、標準規范統一、責任邊界清晰、天地一體、各方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參與環境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
15.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四川省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辦法、四川省社會化服務性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辦法等制度。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及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懲處力度。
16.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事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17.推進聯合懲戒。加快建立全省環境監測信用評價體系。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18.加強社會監督。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
公開曝光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例,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充分發揮環境監測領域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行業自律。
19.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推動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鼓勵省內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研發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加快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環境保護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人員待遇和工作經費。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實施方案制定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扎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密切配合,統籌落實好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的事項。
(三)強化督察督辦。省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各地落實本實施方案情況作為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建立督察通報機制,按照責任清單和時間表,定期檢查、全程跟蹤,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