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9月12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研究基地”正式揭牌,這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與高校合作成立的個專門從事環境法研究的機構,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中國政法大學聯合成立。
那么,這個研究基地,主要是研究哪些問題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研究基地主任王燦發介紹說,該機構建立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推動環境法治的研究、培訓和能力建設,促進環境法方面的南南合作,特別是亞非國家的環境法治合作,并為中國參與環境法治合作提供戰略性咨詢,為世界環境法治發展提供智庫資源。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進行環境法治研究、環境法教育和培訓、開展環境法南南合作、進行“環境法治指數”研究,探討和世界各國環境治理所面臨的環境法熱點問題,推動環境法律問題的解決。
聯合國副秘書長兼聯合國環境署執行主任埃里克·索爾海姆認為,中國在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領域走在了世界前列,環境法研究基地成立是聯合國環境署與中國的一次重要合作。
公益訴訟現狀
這意味著,我國的環境法在和環境法學界交流過程中,要借鑒經驗。
雖然有索爾海姆的肯定,但我們要認清這樣一個現實:環境法是我國30年來法制進程快的領域,建立在環境法之下的公益訴訟與司法實踐,還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其中還存在著種種問題。
自2015年環境法修訂后,環境公益訴訟數量飆升,環境損害責任人也付出了百萬乃至上億元的巨額賠償金。應該說,公益訴訟案件在增多,這也是當下中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必然結果。
2017年8月28日,備受關注的寧夏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系列案一審調解結案,8家被訴企業承擔五億多元用于修復和預防土壤污染,并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創下了公益訴訟的紀錄。
在我看來,區區5億元的修復資金和600萬賠償金,對于長期排污的8家企業來說,仍然太輕了,而且這樣的賠償很難還沙漠一個清白。
與我們多如牛毛的環境污染案件相比,實際發起訴訟的還非常少,嚴重不合比例。雖然近年來環保督查一再加強,全社會已經形成了對環境污染人人喊打的氛圍,但我們應該清醒認識到: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監督,并不是根本性的解決手段。
在經濟社會中,環境污染一定是高頻率發生的,無論行政執法手段多么先進、執法頻率多么密集,總是有人要鉆空子。這時候,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來發起訴訟,讓責任人隨時吃官司,才能增加違法成本,從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發生率。
那么,我們的環境公益訴訟為什么太少呢?
個中原因,一方面因為新修訂后的環保法規定:依法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才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符合條件并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組織很少,這意味著,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能站出來代表公眾發起訴訟的機構。
另一方面,環保組織需要在訴訟前付出大量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環境損害鑒定費等。前期的費用,勝訴都可以由對方來承擔。一旦敗訴,這些費用往往就要環保組織自己承擔,由此,資金實力較弱的環保組織就難以提起訴訟。
所以,就近幾年的判例來看,雖然罰判償金較高,但是對于訴訟主體來說,仍然面臨無錢訴訟的窘境。目前的罰判資金,主要去處還是地方政府專門為案子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或直接劃入財政已有的專項資金。
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釋對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性質和使用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罰判得來的賠償金流入財政系統后很難再使用,這無疑將影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另外,環境公益訴訟還面臨程序規則缺乏等障礙,使得人民法院不能積極立案,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轉變觀念和消除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種種擔心和懼怕心理。制定訴訟程序規則,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增強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能力,建立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環境審判體制。
此次成立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研究基地任務之一,是成立環境研究所,進行環境法治研究,探討和世界各國環境治理所面臨的環境法熱點問題,推動環境法律問題的解決。
國外的經驗
資金,始終是制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鍵。與強大的環境違法者打官司,有勇氣的同時也得有經費保障。
環保組織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前期的檢驗、鑒定費用,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費用數額不菲,錢從哪里來?原告一旦勝訴,就會形成巨量的生態修復資金,這筆錢又將到哪兒去?二者都將影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國外有一些什么經驗呢?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比較早的美國,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公民訴訟”的條款提起訴訟,可以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法定環保義務的企業或是沒有履行職責的政府機關提起控告,并配以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所在地或污染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原則。
日本主要是通過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禁止環境污染行為,并對已發生的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同時,放寬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只求原告證明被告的行為有極大的可能給自己造成損害即可,減輕了原告的舉證壓力。
德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采用了團體訴訟的模式,并對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不僅將訴訟主體限制為與案件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的人,還要對起訴的環保團體的施加一系列的注冊審查、地域要求等限制。
印度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采取了寬松積極的態度,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其表現為放寬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強調了環保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地位。對于原告舉證責任的要求也大大減輕,只要政府提供足夠的全面且詳細的證詞,法院就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收集初步證據。另外,印度有特色的一項規定就是大大放寬了起訴的程序要求,除了正式起訴之外,明信片、信件、新聞報道也可以啟動訴訟程序。
綜合這些經驗來看,總的一個原則,就是在程序和操作中,盡量方便公眾和環保組織發起訴訟,把更多的舉證責任交給企業,讓企業來自證清白。這樣的結果,就是公民可以很方便地發起訴訟,給涉嫌污染的企業找麻煩,而對于企業來說,污染的成本會大大增加,企業偷排,不但要躲過監管部門,還要躲得過無處不在的公眾監督。
原標題:敢和污染企業打官司,才是環境監督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