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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就達到1.4萬多家,環保監測人員人手少、任務重,靠人工監測根本忙不過來,大量自動監控設施提供的環保監測數據至關重要。然而,近年來部分不法企業在自動監控設施及數據上“做手腳”的現象,禁而不止,屢見不鮮。這些企業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門,有的“簡單粗暴”,通過各種手段,對樣品進行稀釋。有的則有一定“技術含量”,例如在自動監控設施分析儀參數設置上造假,導致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環保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僅會誤導環境管理決策,貽誤環境治理時機,對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損害,而且會嚴重影響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對環保數據造假必須“零容忍”,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新環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厲打擊數據造假行為,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可靠,讓老百姓的實際感受和監測數據“合拍”。
2016年12月26日,高法、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很有針對性,可望有效約束那些有動機、有機會對環境監測數據動手腳的主體。
有指向性、非常硬核的是《解釋》第10條。該條第1款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這就是說,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是直接入刑了。
上一版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是2013年公布,時隔三年半之后司法解釋再次修改。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這是因為近年來又出現一些新問題,如危險廢物犯罪呈現出產業化跡象,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刑事規制存在爭議,等等。
12月26日,環保部政法司司長別濤指出,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近幾年較突出,現在監管執法力度加大讓企業感受到壓力,試圖在數據上作假,掩蓋真相,逃避應該承擔的成本,規避法律的制裁;這次司法解釋針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規定、增補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解決了監測數據作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的突出問題。
此次司法解釋針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規定、增補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解決了目前困擾環保部門多年的監測數據作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的突出問題,必將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懾力,環保部門非常贊賞,并將配合、支持打擊數據弄虛作假的問題。環保部將抓住這次司法修改的契機,加強宣傳培訓,對于數據弄虛作假的地方政府、企業、專業化運營機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開曝光一起,起到足夠的震懾和威懾作用,也歡迎媒體舉報、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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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人民日報、南方周末、中國環境報、中國新聞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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