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多年的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正式確立。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下文簡稱“方案”),對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管理作出部署。
方案提出,要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將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過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
根據方案,將分行業推進排污許可管理,逐步實現排污許可證全覆蓋。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環境管理“一企一證”
根據方案的定義,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即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環保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這意味著,排污許可證將成為企業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惟一行政許可。“相比新《環保法》相對宏觀的內容,本次《實施方案》更進一步地對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推行做出了具體規定。”環保法學專家馮嘉指出。
方案規定,一企一證。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要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也要及時公開。與此同時,方案明確提出,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企事業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等,環保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核查。
而企事業單位需要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控制的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
在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看來,方案對固定污染源的相關管理都將整合在排污許可證上。他說,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或將終結“貓捉老鼠”式的環保監管模式。趙英民進而指出,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目前上對污染源監管的一個成熟、成功的制度。而在未來,我國將在大氣、水污染等重點領域的15個行業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分行業推進
至于排污許可證的內容,方案明確,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同時,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
就如何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方案提出的原則是,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來確定。方案明確,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也就是,按照方案,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而對于新建項目,國務院要求,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在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層面,方案提出運用電價激勵等多種市場機制,引導企事業單位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業界普遍認為,“在國家不斷提高環境保護戰略地位的大背景下,市場機制和金融手段的運用,對環保行業發展是一個利好,千億級大市場即將形成。下一步,基礎金融手段以及相關衍生品將會逐漸繁榮,這些手段對環保產業的大作用是撬動資源和激發活力。”
(據每日經濟新聞、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北京商報、法制網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