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大氣污染防治法》后,《水污染防治法》進入修訂程序。
2016年6月,環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下文簡稱草案)征求意見。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頒布以來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強調“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個方面的預防性規定。草案提出,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要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此外,草案還提出,對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團訴訟和代表人訴訟。
據公開資料,此番征求意見稿的創新點在于,提出了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中央與地方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協調發力,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盡責,社會和公眾全面參與,共同推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獲審議通過
基于上述背景,在10月19日的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上,《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和《環境保護檔案工作辦法(修訂草案)》獲審議并原則通過。
會議指出,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來,水污染防治標準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項制度措施進一步完善,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及水環境保護壓力的日益加大,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設計、責權規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難以適應新常態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治水效果怎么樣,以環境改善情況說了算,而不是做了多少工程說了算。”專家介紹,與“十三五”時期我國環保工作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相一致,修訂草案明確水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于已有的研究實踐成果,修訂草案提出國家將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參與修訂草案編寫的專家表示。
在農村水污染治理方面,草案還增加了“農業和農村水污染控制與治理”的規定。草案提出,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農業生產水污染防治工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漁業生產水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同時,還將進行環保督察、離任審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突發水環境問題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落實等情況應當作為環境保護督察和審計的重要內容。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當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重點內容。
扎緊制度籠子
而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
編制組介紹,征求意見稿強調“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范;借鑒《大氣污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等。
在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看來,水污染行為造成的影響是修復水體的成本較高,但原來的罰款往往偏低,因此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水污染比大氣污染還要突出,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強。
“以前超標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費兩倍以上5倍以下進行罰款。這次修訂就規定了只要超標排放,就處罰大于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罰款。若仍不改正的,則會采取限制生產或停業關閉措施。這樣的規定改變了以前‘要不然罰得很少,要不然罰得很多’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修訂草案還規定對未批先建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草案中明確,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和依法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此外,對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受到污染,或者多個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體受到污染,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起訴要求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共同訴訟受理。
“征求意見稿對于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確的,一些行為之前可能被認為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但這次卻被列入重罰的行列,實際上已經在向接軌。”馬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