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使用。本技術政策提出了機動車在設計、生產、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內的尾氣、噪聲、揮發性有機物(VOCs)、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固體廢物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圍包括機動車、車用油品、檢測設備等。本技術政策所稱的機動車是指我國境內所有新生產及進口的常規能源及新能源汽車、摩托車和車用發動機產品,以及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所有在用汽車、摩托車。
(三)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加強“車、油、路”統籌,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綜合措施進行防治。重點加強新車達標監管及在用車排放控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構建基于質量改善的機動車環境管理體系,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實現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目標。
(四)機動車應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等常規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替代燃料汽車及車內環境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過程中應盡可能避免產生新的污染物。
(五)嚴格執行新車排放及油品質量標準,按照分區、分時、分類原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應提前實施。加強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建設,降低機動車實際道路排放。
(六)機動車應向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向發展,力爭2020年實施輕型車和重型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達到先進水平,2025年達到水平。
二、源頭控制
(一)新生產及進口汽車、摩托車及其發動機
1.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開展汽車產品生態設計,統籌考慮生產、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內的污染排放。
2.通過改善生產工藝、加裝車間空氣后處理系統、使用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標準的水性防腐涂料、膠粘劑等降低生產過程VOCs、粉塵、廢液、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實現綠色制造。
3.加強新生產機動車排放達標監管,提高產品生產一致性水平。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應嚴格執行新車排放標準,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確保其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排放穩定達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機動車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4.建立健全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對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等原因導致的機動車排放超標,應由生產及進口企業負責召回。
5.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專門列出維護排放水平的內容,為在用車檢測與維護提供技術支持。加強機動車排放控制關鍵零部件管理,建立產品信息公開制度。
6.利用便攜式排放測試設備(PEMS)、車輛車載診斷(OBD)系統等加強汽車實際行駛排放監管,提高汽車產品在用符合性水平。鼓勵機動車生產及進口企業提前達到國家制定的排放控制目標和排放標準。低速汽車應逐步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嚴格控制機動車顆粒物排放,控制重點應從顆粒物質量控制向顆粒物質量與數量同時控制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