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推進環保,是近年來中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部署了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改革任務,并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點領域。此后,新《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符合條件的社會公益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早在2015年1月1日,被稱為史上嚴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新法的一大亮點是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題范圍: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五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在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就有資格作為訴訟主體。而目前,我國有300多家環保組織符合這一要求。
據了解,在新法實施的年,有9個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參與的37起個案中已經有6起在當年審結。這些案件中水污染案占比46%、水和大氣復合污染占14%、生態破壞占13%、還有土壤污染,海洋污染,領域非常廣泛。對于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王燦發教授表示,今后環保部門應在收集證據等方面給社會公益組織提供更多的支持,履行好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件數未現井噴
“2015年是新環保法實施后的環境公益訴訟元年,社會組織提起的多數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依法順利立案,數量大幅上升。”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在近日舉行的2015年環境權益維護實踐情況通報會上表示,2015年,9家社會組織提起37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6起審結。
2015年,全國14個省、直轄市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包括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環境權益維護工作的開展逐步順暢和成熟起來。”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謝玉紅說。新環保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環境公益訴訟的開展較2013年、2014年更為順暢,中華環保聯合會新提起的8起案件,均未出現因原告主體資格問題引發的法院不予回應、不予受理以及駁回起訴等情況。
分析其原因,葛楓表示,一方面,法律對主體資格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理解,有的做寬松式理解。另一方面,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
此外,2015年提起和審結的幾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的律師費、鑒定評估費及辦案差旅成本等費用由被告來支持的訴訟請求,大部分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例如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貴陽清鎮市已調解結案的一例大氣污染案件。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組織面臨的訴訟成本高的難題。
環保組織提請仍有門檻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尤其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無疑是“主力軍”。
當問及社會組織相較于檢察機關和行政部門,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具有何種優勢時,有著多年環境公益訴訟經驗的葛楓說出了自己的見解。“明顯的優勢在于社會組織的獨立性。”葛楓指出,社會組織是代表社會利益的獨立系統,其發揮著社會監督的作用。
然而,自新環保法實施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量有了明顯上升,但并未出現很多人所預期的“井噴”現象,相關案件集中在少數地區和極少數社會組織中。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江蘇、貴州等14個省市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個案。自然之友統計發現,2015年只有9家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而當年年初,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曾透露,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符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有700余家。
對于出現這樣的情況,專家表示從外部原因來說還是在于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仍有門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指出,現行法律對于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的限制條件過多,造成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太少。他認為,應當降低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門檻,允許個人和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盡管民政部門宣稱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有700余家,但葛楓指出,“根據我們自己的社會組織網絡梳理,符合資格的只有30余家”。此外,盡管立案情況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葛楓指出,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的問題仍未完全解決。
對制止污染能起多大作用?
近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3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被告均為廢氣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分別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連云港堿業有限公司、鞍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齊大山分公司。這3家被告企業的共同特點是大氣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煙塵)排放均持續超標一年以上,多次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且截至訴訟之日仍未完成環保合規整改,在線數據仍未穩定達標。
從稅收貢獻的角度看,對于經濟發展和地方財政而言,這些中央直屬企業的地位格外突出。GDP增長要靠這些企業,那么地方政府就會滋生出強烈的支持、保護意愿,哪怕在產值大、利稅高的同時,帶來了環境污染。2016年7月20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損害2198.36萬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這起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廣泛關注和公眾稱贊,同時,在環境法學界也出現了一些質疑的聲音。其中,業內專家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就是,振華公司自2013年起就超標排污,2014年被環境保護部點名批評,并被山東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多次處罰,但其仍持續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認為,這說明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管措施以罰款為主,對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人缺乏強制手段。
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能提供給公眾一種渠道,來督促政府及時采取必要的、更加嚴格的,包括責令關停在內的監管措施。已經判決的振華公司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和自然之友此次起訴的3家企業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長期向大氣環境超標排放污染物。業內專家表示,從目前的環境司法實際看,環境公益訴訟在環境污染的事前預防和事中制止方面,作用有限。
(參考資料:法治周末、中國環境報、在線、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