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未來一段時間內將有范本可循。
2016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就《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3日,包括建設運營和委托運營兩種模式。其中,建設運營模式包含內容較多。主要為由甲方排污單位授權乙方環境服務公司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為甲方項目的配套環保工程進行建設、運營和管理。乙方收益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因環保設備運行而獲得的,由甲方支付。
委托運營模式中,甲方排污單位將項目的環保設施運行、檢修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委托乙方環境服務公司完成。合同價格為乙方運行、檢修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年承包費用,由甲方支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眾多業內人士一致評價《合同(示范文本)》的出臺,彰顯了國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決心,并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內涵邊界。
“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
對此,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總工程師徐海云認為,我國過去實行的“誰污染、誰治理”政策在實踐中很難落實。誠如一個企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由于量小,如果由企業自行處理,將面臨處理成本高或沒有場地來處理等困難。而《意見》中提出“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由污染排放者支付必要的費用,以用于治理其造成的污染。這種把費用付給第三方即獨立的污染治理方,以達成環境治理目的,成為一種新的治污機制。一是有利于使污染處理設施規模化、集約化建設,專業化運營,二是有利于政府監管。
此外,他認為,“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的規定,可增強排污企業治污的內生動力。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以此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將環境使用這一經濟權利與市場交易機制相結合,以控制環境污染的一種較為有效的手段。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還處在探索發展階段,目前,碳排放由國家發改委主管,COD、二氧化硫治理工作由環境保護部主導。
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院長張益也認為,“誰污染、誰付費”相比過去提的“誰污染、誰治理”是對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提出了創新性意見。特別是《意見》中提到的堅持排污者付費、堅持市場化運作、堅持政府引導推動這三個原則,是宏觀層面政策性指引。
主要用戶還是地方政府?
然而,目前在工業領域,第三方治理的“地盤”比較有限,主要集中在在線監測系統和電鍍、漂染等專業園區集中治理領域。
廣東省環保產業協會副秘書長李苑彬指出,盡管第三方治理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已為各界認同,但實際工作進展并不快。“從環保企業角度來看,廣東省目前有各類環保企業3000余家,開展第三方治理業務的不過兩百家左右,專業從事第三方治理的則更少;相關產值比較低,占比普遍小于企業的20%,同時,每個企業運營的第三方治理項目數量也比較少。”
就在不久前,廣東省政府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17年,在當地環境公用設施、工業污染治理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要取得顯著進展。而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市政領域進展順利。“接近九成是由市場主體采取BOT或TOT的模式運營。”李苑彬說。
不過在工業領域,第三方治理的“地盤”則比較有限,主要集中在在線監測系統和電鍍、漂染等專業園區集中治理領域。“前者是因為政策有要求,后者則是園區政府行為。其他行業企業個體采取專業化、市場化運營的非常少。從數量上看,廣東當地有幾萬家重點工業排染企業,開展專業化市場化治理的也不過千家,比例確實不高。”李苑彬表示。
還須多管齊下
事實上,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治理,降低排污企業治污和政府監管執法、投入成本,開發環保企業新興市場,促進治污專業,可謂一舉多贏。第三方治污作為環保治污的新模式,近年來開始閃亮登場,令人期待。
然而,要讓第三方治污落地生根,發揮預期作用,而不是看上去很美,還有許多功課要做。這是因為,好的治污路徑不等于治污的前景一片光明,更不意味環境保護的立竿見影,還會面臨著諸如排污企業治污動力不足、國家政策和法律責任阻礙、金融財稅負擔等多重障礙。
不同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治污政策,第三方治污是以服務合同的形式將企業治污工作轉移到專業環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層面的明確規范與支持,容易導致責任扯皮、后勁不足。因為根據目前有關法律,一旦發生超排、治污不善等行為,環保部門只能處罰購買服務的排污企業而非收費治污企業。另外,與企業自行治污沒有征稅問題不同,第三方治污會產生稅收成本,加之環保公司周轉資金限制等問題,客觀上都將影響到第三方治污的實際成效。
這就要不斷更新法治理念,與時俱進彌補政策法律空白,在制度上認可環保服務民事合同有關責任轉移的合法性、有效性,促進“誰污染,誰治理”向“誰治理、誰負責”轉變。使治理主體和責任相應轉變,依法明確責任承擔主體。
當然,政府也需在嚴格監管上下功夫,要讓企業意識到超標和違法排污的違法成本遠高于積極治污的守法成本,提升其內在治污需求與動力,這是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基礎。同時,為確保付費治污買到貨真價實的服務,避免第三方治污市場低價惡性競爭導致環境損害等,相關的制度設計也要及時跟上。誠如建立第三方治污信息服務及環境信用平臺,促進行業服務規范化。
(參考資料:中國經濟導報、中國環境報、中國建設報、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