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發育不甚成熟 第三方治污任重道遠
有效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具有多方面的制度優勢,可以顯著降低政府執法管理成本,便于環保部門集中監管,減少企業的邊際治理成本和達標排放成本,改進企業達標排放率,大幅提高治污效果,促進環保企業和產業發展。
第三方治污獲國家政策支持
為了打破原有“誰污染、誰治理”的格局,國家在政策層面對第三方治理大力推動。
繼2014年7月1日史上嚴的污染排放政策開始實施,2014年7月4日,國家環保部廢止2012年4月30日發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部令第27號),進一步開放環境污染治理市場。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加智慧的提出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4年1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
2015年,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能源局又聯合下發《關于在燃煤電廠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導意見》。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就《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下稱《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三方治污遭遇的幾大問題
盡管個別領域先行探索了有關第三方治理的實施路徑,但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政化主導治理模式,導致第三方治理市場的發育并不成熟,專業化的第三方治污企業還非常稀缺,供需之間的矛盾比較尖銳。同時,第三方治理作為一項管理制度創新,其終“落地”,尚需面對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總體而言,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沒有主動達標排放的意愿。法規和經濟杠桿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兩個重要工具,但在當前地方環保部門環境執法不嚴的大背景下,企業逐利本性使得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支出有限。2014年被媒體爆光的內蒙古騰格里沙漠化工園區排污等多個惡性環境污染事件也僅僅是冰山一角,尚未發現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多不勝舉。
二是環境服務業秩序亟待規范。隨著《關于廢止(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實施,從行政審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專業企業進入相關業務領域的門檻。但是我國環境服務業整體處于快速發展時期,中小型環境服務運營商的技術及環境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以降低環境治理標準為代價,刻意壓低環境服務價格以搶占市場,污染企業選取委托合作方時缺乏有效的判斷依據,低質低價中標屢見不鮮,擾亂和破壞了行業秩序,不利于國內環境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在污染事故發生后,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時常發生。排污企業認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處理,排污不達標應由第三方擔責,治污方認為排放不達標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導致污染難處理。
四是委托治理稅費征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排污企業如自行治污,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費用可計入企業生產成本,無須納稅。排污企業將環保項目委托給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后,環境服務公司需繳納增值稅等稅負,客觀上降低了環境服務行業微薄的利潤空間,整體上增加了社會污染治理成本。
第三方治污推進過程中的三重關系
因此,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體系的構建,必須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正確處理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做到責任清晰、點面結合、注重實效。在實踐中,要把握好以下幾個關系:
,政府治理與企業治理的關系。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歷來是行政主導模式,資金投入主要依賴政府提供。企業治理污染,一般也是由政府監督完成。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要改變這一傳統模式。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既要注重激發污染企業治理的主動性,又要注重調動第三方治理企業的積極性,力求將行政指導與市場引導有機結合起來,構建良性的治理模式。
第二,重點治理與普遍治理的關系。在制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關政策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普遍性和特殊性,實現重點治理和普遍治理相統一。一方面,對于省內的鋼鐵、焦化、水泥、石油化工、制藥、玻璃、造紙等污染行業,要出臺專門獎勵和監督政策,力爭在重點行業、關鍵領域治理中實現突破。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治理的全面性,兼顧其他行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局,出臺帶有普遍性的支持引導政策,保證在重點治理基礎上實現普遍治理。
第三,批次治理與全面治理的關系。一般而言,環境污染地區分布差異較大,在政策體系構建過程中必須正視這一現實,正確處理批次治理與全面治理的關系。一方面,對環境污染形勢相對嚴峻的地區,要在治理政策上予以傾斜,盡早將其納入第三方治理的重點。另一方面,對環境污染程度相對較輕的地區,要相應制定預防性政策,鼓勵引導企業更多采用防范性的技術手段,力爭不出現新的污染,鞏固良好的生態環境。
結語:第三方治污任重道遠
要根治環境污染,實現綠色發展目標,只有打破原有“誰污染、誰治理”的格局,推進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推動建立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環境污染治理新機制,政府在政策設計與實施方面要形成一套有效的推進措施,在實際操作層面建立專家型環保管理隊伍和建立一套科學的評估體系,防止因產品和技術良莠不齊、魚龍混雜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
然而,第三方治理作為一項管理制度創新,其終“落地”,尚需面對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基于外部條件和環境因素,第三方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