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頒布(附全文)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已經2016年1月22日石家莊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的決定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準《石家莊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章 總則
條為鼓勵支持低碳發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空氣質量,推進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管理與監督,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低碳發展,是指在資源開發、生產和消費過程中,通過轉變生產和生活方式,實現資源、節約、清潔利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第四條促進低碳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綜合施策、創新驅動、制度保障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聯動、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低碳發展促進工作,建立統一協調、上下結合、相互銜接、責任明確的監管體系,并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是促進低碳發展的主管部門,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樹立低碳發展理念,節約資源,合理消費,減少溫室氣體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應用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具備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低碳技術開發、科學研究和智力引進。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低碳技術推廣、咨詢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低碳發展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全民的低碳發展意識。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低碳主題宣傳活動,有組織地開展低碳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