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危險廢物處理將何去何從?
2011年,環境保護部出臺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并開始每年開展一次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2013年,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將“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違反《刑法》的行為。這都體現了國家不斷強化危險廢物監管的導向。
據專家研究估算,當前我國危險廢物產生量約為1億噸/年,而每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實際的利用處置量僅為1500萬噸左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量僅占產生量的15%。那么,其余85%的危險廢物去向如何?據了解,部分危險廢物可能通過非法途徑流失在環境中,也有很多被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接收、消納。
“我國化工、煉油、采礦、醫藥、金屬制品等行業每年產生的數千萬噸危廢物,按規定須交予有資質的環保企業處理,成本平均五六千元每噸。”業內知情人士透露,“但一些企業不愿承受昂貴的處理成本,就以超低費用將危廢物私下轉交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后者多通過違法方式處理,譬如偷排、非法傾倒。”
較為普遍的問題是,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普遍存在設施落后、管理人員素質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缺乏記錄、無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管理混亂等問題。貯存環節環境風險較大,個別企業危險廢物貯存不符合國家要求,存在危險廢物混放、貯存場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設施不到位、危險廢物超期貯存等問題。
眾所周知,危險廢物因含有大量的腐蝕化學物,非法傾倒于土地上除對土壤產生腐蝕外,有害物質容易通過土壤滲透到水源區,污染影響大。按照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處理處置,否則將按照違法行為處理。不過,規定是規定,具體操作起來并沒有那么容易。對于危廢處理的監管,存在著多項掣肘:
一是處置周期較長。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周期較長,需要經過儲存和運輸環節,且每一個環節均需人為參與,增加了監管難度。
二是各部門尚未形成合力。現實中,大多數地方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監管的職責主要由環保部門承擔,尚未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監管水平難以體現。一個區域大氣和水污染治理水平如何,可以很直接地通過空氣質量監測站和出境斷面水質反映出來。但是危險廢物治理的成效難以體現在環境質量上,考評缺乏依據。
四是社會監督能力不足。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提升,社會監督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方面可發揮一定作用。但目前人們對危險廢物還不夠了解,監管方面主要還是依靠職能部門。
鑒于此,多位受訪官員和專家認為,環保部門宜盡快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統籌協調開展打擊工業危險廢棄物黑市交易的專項治理行動,把長期超量貯存、存在重大隱患的園區和企業一家家排出來,督促其指定處置方案,規定整改期限。同時,加快相關監管規則的修訂和完善,堵住工業危險廢棄物直排的制度漏洞。
(本文綜合中國環境報、《瞭望》、廢舊網、危廢鑒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