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罰單”引熱議 環保執法公開透明大勢所趨(圖片源于網絡)
江蘇高郵603元罰單引熱議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2015年10月,高郵市環保局根據江蘇省環保廳要求,對光明化工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光明化工排放的廢水PH值為5.53(標準6-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款有關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高郵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按30日廢水排放量測算,對光明化工廢水PH值超標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603元(應繳排污費的三倍)。
這家工廠違法環境行為眾多,不僅排放廢水PH值超標,而且,在沒有報批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擴大產能。此外,他們還被發現擅自建設固體廢物焚燒中試設備,以及超期貯存危險廢物共約376噸。更為嚴重得是,污染行為已經給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影響,池塘中的畸形魚直接導致經濟收入損失。
所以,這張603元的罰單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業內人士指出,603元的處罰罰款之所以會有許多網友質疑,就是因為處罰得過低、過少,沒有讓企業感到肉痛,起不到對企業的震懾作用。這樣的低價罰款的違法成本太低,使企業寧愿選擇違法接受被罰,而不愿舍得投入依法生產。從某種意義上講,“低價罰款”就是變相放任企業違法,失去了法律的作用。603元錢的罰款,如同拿處罰當兒戲,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只有讓違法企業在違法生產中不僅得不到任何好處,還要為此付出巨大代價,甚至是傾家蕩產的代價,才能讓他們吸取教訓,不敢違法生產,不能違法生產、不想違法生產。
環保執法需公開透明
不過面對網友們的質疑,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表示,603元只是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中一項廢水PH值超標的罰款,據高郵市環保局通報,目前對該企業執行的罰款共計139603元。除罰款外,環保部門還有其他一系列處罰措施。
此外,江蘇省廳已要求揚州市環保局、高郵市環保局加強對光明化工的執法監管,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一查到底,依法嚴懲,絕不姑息;同時,督促光明化工認真整改存在的環境問題,盡快規范處置貯存的危險廢物,未取得環保審批及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前,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謠言止于公開,互信緣于透明”。社會公眾對于熱點事件存在爭議、不解,及時公布相關信息,澄清事件真相是平息事件糾紛直接、有效的方法,這就需要相關的職能部門及時、客觀、發聲,回應關切。新《環保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但是,在這起行政處罰案件中,信息公開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信息不對稱直接導致公眾疑點多多,這都擊中了環保部門制度執行、作風建設的軟肋。
這起事件給我們的相關部門敲響了一記警鐘。網絡發達、信息爆棚年代,對各級部門、政府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主動運用好法治思維,堅持依法行政、依規依章依程序辦事,主動為民服務,才是正道和方向。
科學確定執法自由裁量權
此外,從這一環保處罰案件中,也給我們安全生產執法一個提醒,要求我們在安全生產執法中要正確使用法律,科學確定執法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要合法、合理、科學。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其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雖然自由裁量權是行政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行使的權力,但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注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定要公正、合法、合理、科學。如果自由裁量權使用不公正、隨心所欲,處罰不當,那么就不會產生法律應有的,引發“網友”們的質疑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當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時候,更是如此。
新時期環保法的新要求
我國環境治理有從上到下的難題。一些地方政府還掙扎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無法兼得的泥沼,畢竟這涉及城市發展模式的轉型,經濟結構調整,甚至是政府精細化管理城市的能力;企業面對著“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長期難以解決,本來是環境治理的主體,按照過去的環保法,對污染者高罰款只能是100萬元,大多數處罰額度在5萬元以下,治污不力無非是企業利益之下孰輕孰重的擇優選擇。
在全國“兩會”期間,環保部部長陳吉寧用罰款數字回應新環保法“長了牙齒”,他表示,去年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715件,罰款數額是5.69億元,各級環保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罰款42.5億元,比2014年增長了34%。
新環保法懲治力度有理由大快人心。嚴打污染行為,加大違法成本,讓環保執法展示出的硬度和強悍,從而形成環保治理的高壓態勢,這是公眾對2015年實施的“史上嚴”新環保法基本的寄望。而高懸利劍嚴查重罰畢竟不是目的,制定科學合理與時俱進的處罰標準,倒逼企業提高環保意識,落實環保舉措,同時通過更加合法的污染判罰終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才是題中之義。
盡管被稱為史上嚴環保法,新環保法卻仍難止步于此,比如“按日計罰”規定雖是大亮點,但卻沒有對罰款數額做進一步規定,具體實施還得依靠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而這些法律能否適時修訂同樣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