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司法創新 一個案件催生一項環保新政策
2014年3月,湄潭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黎某某、姜某某、安某某等人濫伐林木案時,發現新南鎮林業站工作人員可能存在瀆職行為,并及時安排反瀆局檢察人員進行初查。調查發現,2013年12月,湄潭縣新南鎮林業站站長胡某得到消息,稱大坪有人修路到林中準備砍樹,胡某得到這個消息后,沒有安排人員進行跟蹤監管,也未制止黎某某、姜某某、安某某等人的濫伐林木行為,造成黃坤林家20畝山林里946根樹木被濫伐,活立木蓄積達202.5489立方米。2014年7月,新南鎮林業站站長胡某等2人涉嫌玩忽職守被湄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2014年9月29日,湄潭縣檢察院向湄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湄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2014年10月24日,湄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胡某作出了有罪判決。
同年8月13日,湄潭縣檢察院分別向湄潭縣林業局、湄潭縣新南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要求負有森林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林業監管,防止此類案件再次發生,督促相關責任人員盡快進行生態修復。湄潭縣檢察院向湄潭縣人民法院公訴胡某玩忽職守案件過程中,又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在審理破壞生態環境類案件時,要將生態修復作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節予以考慮。湄潭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被湄潭縣法院、湄潭縣林業局、新南鎮人民政府采納。胡某根據采購樹苗和補植工作的估算,向湄潭縣林業局交納了16598元的恢復造林費,并編制了《湄潭縣新南鎮采伐更新造林建設項目實施方案》。2014年10月,湄潭縣法院將林業局編制的造林方案和交納的恢復造林費作為量刑情節予以確認并寫入判決書,胡某被酌定從輕處罰。
2014年12月,湄潭縣檢察院生態環境保護檢察科到新南鎮組織召開座談會,督促新南鎮林業站按《湄潭縣新南鎮采伐更新造林建設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補植復綠工作。2015年3月,湄潭縣生態環境保護檢察科實地查看,發現被濫伐的20畝林地已經全部補種上了3000多株水杉樹苗,且長勢良好。
湄潭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胡某玩忽職守案的恢復性司法創新舉措得到了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的高度重視,認為打擊犯罪只是手段,修復、保護被犯罪活動破壞的生態環境才是目的。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湄潭縣人民檢察院主動從破壞生態刑事案件中摸排職務犯罪線索,追根溯源查處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行為,然后又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將生態修復作為工作的重要方面,推動有關機關和個人開展補植復綠工作,這種做法對檢察機關聯合其他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單位共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促進恢復生態具有典型示范意義。隨后,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出臺了《關于支持鼓勵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生態修復的意見》,就如何貫徹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將生態修復(補植復綠)納入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決定不起訴、提出量刑建議等工作的重要酌定情節提出了十一條指導意見。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對遵義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支持鼓勵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生態修復的意見》進行了原文轉發,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學習借鑒湄潭縣人民檢察院的做法,認真做好生態修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