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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及標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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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簡介】
- 1. 適用范圍為加強對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管理,保證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維護證書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CSC認證和CSC的信譽,特制定本辦法。本文件適用于CSC與通過認證注冊并獲得認證證書和允許使用標志的獲證組織。2. 引用文件CNAB-AG01-2004 認證證書管理實施指南CNAB-AR04-2004 認可標志和互認標識使用規則CSC/K02-2005認證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的規定3. 工作程序3.1CSC發布認證標志圖形式樣,并對通過認證的組織頒發認證證書。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3.2認證證書是證明符合認證要求的法定證明文件。3.3認證標志是表示已經符合認證要求的圖形標識。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和節水產品認證標志均為藍色“節”字標志,環保產品認證標志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亦為CSC標志)為彩色圖形,其中節能、節水和環保產品認證標志已經通過國家*商標局注冊成為國家節能/節水/環保產品認證的標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通過注冊為CSC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標志。見附錄A、B、C。3.4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3.4.1認證證書由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CSC統一印制。3.4.2認證證書采用中、英文對照形式,當對英文內容發生爭議時,以中文為準。如果境外企業的地址無法譯成中文,則可使用英文或當地郵政能識別的字母或代碼的寫法。3.4.3產品認證證書鑲嵌“節”字標志/環保產品認證標志圖形,證書內容應包括:a)證書名稱(中國節能產品認證證書/中國節水產品認證證書/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b) 認證證書編號c) 獲證組織的名稱d) 制造商的名稱及地址e) 生產廠的名稱及地址(如果包括幾個工廠,證書中要寫明每個工廠的地址)f) 認證依據的標準及補充技術要求g) 獲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必要的技術參數f) 產品認證模式g) 發證日期、換證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h) 認證機構的名稱或*人的簽章i) 國家認可標志及CSC通過國家認可的注冊編號(認可項目)3.4.4質量管理體系證書鑲嵌“CSC”標志圖形,證書內容應包括:證書名稱(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獲證組織的名稱依據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編號與版次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的類別及涉及的過程適當時,相應產品所依據的法規、產品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發證日期、換證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注冊號認證機構的名稱及其標志認證機構的印章或*人的簽章國家認可標志及互認標志(認可項目)3.4.5認證證書及其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認證證書復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3.4.6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產品廣告、產品宣傳材料上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3.4.7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示產品認證證書。3.5 產品認證標志及使用3.5.1“節”字標志是節能/節水產品認證標志,標志基準色為藍色,在中國顏色體系樣冊(國家技術*批準、全國顏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中的編號為:色調(H)—5PB;明度(V)—5;彩度(C)—12。環保產品認證標志為彩色圖形。3.5.2產品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在產品適當的外觀或產品zui小外包裝物上明示認證標志,以利于消費者識別,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和CSC的市場監督。3.5.3經CSC認證合格的產品,自認證證書有效之日起,認證證書的持有者可在認證合格的產品外觀上、銘牌上、包裝上、說明書上及出廠合格證上使用認證字標志。3.5.4獲證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采用不干膠貼、模壓、蝕刻、印刷、金屬牌等任何一種或多種形式明示認證標志。3.5.5認證證書持有者需將使用認證標志的具體方案(具體部位和形式)報CSC備案,經批準后方可使用認證標志。見附件D。3.5.6不干膠貼標志為防偽認證標志,由CSC統一圖案設計并制作,認證證書持有者可根據需要向CSC認購。3.5.7經CSC*,產品認證標志可由認證證書持有者制作,但其圖案、尺寸必須符合附錄A的規定,按標準圖形等比例縮放,尺寸準確,不變形,并應在標志的正下方注明產品認證注冊的編號。3.5.8如受產品特殊性限制,不能在產品適當位置標注產品認證標志或認證注冊號時,須經CSC批準。如對有特殊要求的認證產品做標志的文字注解時,必須在使用之前,報CSC審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文字注解。3.5.9直接印刷(如在包裝上)的產品認證標志其顏色應與印刷品底色有明顯區別,除使用原認證標志顏色外,亦可印制為黑色,標志如采用模壓、蝕刻、金屬牌形式,可隨其材質原色。3.6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3.6.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經認證注冊的獲證組織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才能使用。不能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轉送、借用或冒用。使用時必須與獲證組織名稱放在一起,并將證書號標于標志的近旁。3.6.2如以某種方式明確說明了“生產該產品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了由CSC依據GB/T19001-2000標準進行的認證”,則可將標志使用在產品包裝(且可以合理地認為它到不了zui終用戶手里)和有關文件和出版物上及與認證有關的場合。3.6.3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標在產品上,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被誤認為產品合格的方式使用。3.6.4無論什么原因,只要獲證組織停止交納有關規定的費用或被撤銷了認證證書,接到CSC通知后應立即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并銷毀印有認證標志的所有材料。3.6.5在停止使用認證證書的期間內,獲證組織應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待CSC作出撤銷暫停使用認證證書通知后,才能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3.6.6不得將認證標志在與認證業務范圍無關的各類業務及其各類宣傳的媒體上進行誤導宣傳。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志,其標志圖案必須準確,嚴格根據CSC公布的認證標志樣式、顏色,按比例放大或縮小。認證標志的圖案各部分比例如附錄C所示。應確保不采用誤導方式使用認證證書、標志和報告中的任何一部分。3.6.7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可由獲證組織根據需要同時使用或單獨使用。3.7國家認可標志和互認標識的使用3.7.1是經國家認可機構認可,允許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使用的標志;互認標識是認可論壇(IAF)通過多邊承認協議確認的互認標識。3.7.2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可使用國家認可標志和互認標識。國家認可標志使用的范圍、場合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相同。同時使用時,國家認可標志必須平行于CSC認證標志右邊。互認標識只允許認證機構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上印制,獲證組織可通過宣傳、展示證書介紹互認標識,不允許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范圍之外以其他方式使用互認標識。3.8 管理要求3.8.1獲證組織應建立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制度。設專人對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負責,認真作好使用記錄。記錄應包含證書號、產品的規格型號、年度總產銷量,使用標志的方式、數量。每年以書面的形式向CSC進行匯報,并接受CSC的檢查。3.8.2獲證組織應妥善保管好認證證書,以免丟失、損壞。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認證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于在認證證書中標明的生產場地生產的產品上使用。3.8.3在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內每年經CSC對其認證證書進行有效性確認合格后,可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認證證書的保持、更換、延長、暫停或恢復使用、撤銷,以及由此對標志使用所做出的相應決定,應按《認證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的規定》有關規定執行。證書撤銷后,原注冊號廢止,不再它用。3.8.4凡盜用、冒用和未經許可制作認證證書和標志的,將根據國家法律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證書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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