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高度警惕重大安全隱患——未正常啟用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現象。這一疏忽不僅威脅到企業的生產安全,更可能危及員工生命與財產。可燃氣體一旦泄漏而未及時發現,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各企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規范,確保報警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督,對違規行為零容忍,共同守護社會安全穩定。
可燃氣體爆炸事故頻繁發生,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預防事故發生,國家對可燃氣體的使用有強制規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條明確,建筑物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2019)
4.3.1一般要求
4.3.1.1 對探測器進行調零、標定、更改參數等通電條件下的操作不應改變其外殼的完整性。
4.3.1.2 系統式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供電,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直流電壓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
4.3.1.3 自由擴散式和吸氣式探測器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光纖傳感式探測器的現場探測部件如不具備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則與其連接的控制及指示設備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每個探測部件的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紅色,低限和高限報警狀態指示應能明確區分。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5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生產經營單位確保安全設備,如瑤安氣體探測器,遵循《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22.1-2019)標準至關重要。這不僅是對員工生命安全的負責,也是企業穩健運營的基礎。瑤安氣體探測器通過定期維護與保養,以及嚴格的定期檢測,能夠精準、及時地監測可燃氣體濃度,有效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確保生產環境的安全穩定。企業應高度重視,落實責任,讓每一臺設備都處于最佳狀態,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瑤安氣體報警器客戶現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