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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北京市通州區*移送北京市*第三分院審查的一起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在*開庭審理。該案系北京市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通州區*在履行檢察職責中發現,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某養殖場內的無照電鍍廠存在廢水直排導致環境污染。經查,2016年2月底至2016年4月期間,趙某承租該養殖場內部分土地,在無任何污染防治設備的情況下,擅自開設電鍍廠進行除銹、電鍍等生產作業,直接將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通過塑料管道連接排水溝,zui終排放至滲坑。
據調查評估報告顯示,當地土壤中鉻、鋅、銅、汞等重金屬含量均超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因調查區域屬于農業用地,重金屬含量應修復至相應標準,修復污染土壤的費用為8.16萬元。
北京市*第三分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趙某將其污染損害的電鍍廠場地內土壤恢復原狀;如果趙某不履行修復義務,請求判令趙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16萬元。
庭審主要圍繞趙某行為與環境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8.16萬元的修復費用是否合理等焦點問題開展調查與辯論。本案將擇期宣判。
【文章來源:私排電鍍廢水污染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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