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公益訴訟立案
中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1月4日在北京啟動“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在新《環保法》實施后,由該基金支持的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獲得立案。
據介紹,“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是自然之友環境公益訴訟行動網絡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的支持下發起成立,用于資助和支持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高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
根據新《環保法》,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藝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然之友環境公益訴訟項目負責人葛楓介紹,基金輪資助重點范圍是擬提起訴訟案件的前期費用。
1日,新《環保法》正式施行當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據悉,該案是一起破壞生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謝某等四被告被控組織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林地。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在赴現場進行生態損害調查,獲取事實證據后,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責令四被告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包括清除礦山采石處現存設備及棄石,原地恢復其破壞的林地植被。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條款將“破壞生態”的行為也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因此,該案也是依據新《環保法》立案的例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劉湘說,“本案作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對今后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義。”
同時,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指出,環境保護已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訴訟推進環境保護形成是環境保護法規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環境公益訴訟的終目的,是監督與遏制環境違法行為。”
天價環保訴訟是孤案,還是范例
江蘇省人民法院12月30日對國內迄今為止賠償金額大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成立不足1年的環保組織有訴訟資格,維持污染企業共計1.6億元的環境修復賠償額不變。
業內人士認為,江蘇這起民事環保訴訟大案的終審表明,公共環境不再是“無主”資源,依法保護環境將成為社會各界的責任和權利。
如果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沒有訴訟資格,也就沒有這起1.6億元的“天價”民事賠償環保訴訟。江蘇省高院二審判決認定,盡管該聯合會成立不到1年,但仍是具有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在二審中引發激烈辯論的這一法條,成為終判決的“撒手锏”。江蘇省高院認定,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屬于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這次審判極大地降低了環保公益訴訟的門檻,對今后審判中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可產生一些引導作用。”一名參與庭審的法律專家認為,江蘇省高院的判決對環保公益組織的認定標準,比2015年1月1日起將實施的“嚴”環保法還要寬松。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要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必須“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據此,也有法律人士認為,在環保公益訴訟資格認定上,該判決將成為一個“孤案”,因為在環保法修訂時對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就有過爭論,規定過嚴可能抬高門檻影響訴訟積極性,規定過寬又難保環保公益訴訟的質量。
涉案企業代理律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建明在二審中出庭質詢泰州環保聯合會的訴訟資格。他表示這么做是為了讓各界關注環保公益訴訟的質量,未來只有專業的組織才能提高環保公益訴訟的勝算。
盡管如此,有參與庭審的法律專家認為,此案只是在特定的時間依據既有法律作出的審判,判決與新環保法擴大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降低訴訟門檻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判決傳遞出的理念是,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污染主張賠償權利,讓公共環境不再淪為“無主”資源。
公益訴訟面臨重重困難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指出,在環保法修訂之前,法律對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并不明確,這給公益訴訟實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新環保法進一步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明確了社會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
“自然之友”公眾參與項目協調員葛楓介紹,作為多個公益訴訟原告的“自然之友”將借著新環保法實施的大好形勢,準備將幾個訴訟案卷進行整理,依據新的環保法再次提起訴訟。
雖然NGO(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熱情高漲,但是馬勇表示,NGO鮮有開展公益訴訟的經驗,相關能力有待加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教授王燦發也表示,許多NGO都沒有專門的法務人員,也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環境訴訟專業性很強,所以要對NGO進行培育,讓他們能夠有法律人才和環境科學技術工程師人才。”王燦發說。
需要被“培育”的不僅是NGO。
馬勇介紹說,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訴訟有很大的區別。訴訟的由頭、訴訟請求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甚至哪類判決較容易操作以及執行等問題,都是律師要重點考慮的。法官則要對環保知識和公益訴訟知識有足夠了解,否則很難進行專業化審判。
對此,馬勇稱,中華環保聯合會組織了多名專家梳理公益訴訟的法律與理論基礎,面向社會組織、政府官員、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等相關人員開發設計了一套公益訴訟網絡培訓課程,1月1日起向社會免費開放。
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國將有300多家NGO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能不及十分之一。
得出這個結論的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一場公益訴訟的平均花費要十來萬,且上不封頂,一般NGO根本無力承擔。”他向澎湃新聞舉例稱,在河北省,三家NGO有資質提起訴訟,但經費多的一家,一年也只有7萬元經費,根本無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由于目前的原則是“誰要求鑒定誰預付,誰敗訴誰掏錢”,預付的鑒定費用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在“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這一“環境爛尾案”中,高昂的鑒定費用成為一個難以逾越的難關。原告律師夏軍表示,他在2012年咨詢了鑒定機構,報價是700萬。
夏軍稱,這是因為鑒定機構要到現場進行全面的環境調查和取證,“比如判斷地下水有沒有污染要鑿不止一口井,我們沒有這種技術力量。”
河北省已試水解決“打不起環境訴訟”的問題。常紀文提到,2014年11月2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取得的賠償將成立一個基金,其中一部分資金專門用來支持環境公益訴訟。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沒有專業能力取證的,可以要求環保局取證,環保局必須取證。
NGO也正在為解決公益訴訟費用問題進行探索。“自然之友”表示,將在1月4日啟動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