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新《環保法》將按日計罰、公益訴訟、信息公開等多項“重拳”措施納入其中,被業界認為是“史上嚴”環保法。但是,一些關鍵條款規范過于原則,也讓一些環境領域的專家對法律的終落實和執行感到擔憂。
單筆高罰款15萬
日前,東莞市環保局向媒體通報了上半年環境違法重大行政處罰情況。2014年上半年,東莞共有268家企業或個人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共計處罰金額1758.8萬元。今年的單筆高罰款為15萬元,東莞市環保局透露明年環保罰款將“按日計罰”且數額不封頂。
此次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共有268家企業或個人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共計處罰金額1758.8萬元。來自處罰名單的數據顯示,東莞環保局開出的高環保罰單為15萬元人民幣,有8家企業或個人受罰,包括洗衣店、磁業廠、電子廠等,均是由于未執行“三同時”制度。
據東莞市環保局介紹,“三同時”指“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因“違規設置排放口”和“生產廢水超標排放”受到處罰,分別有8家和4家。
環保部門表示,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難以震懾環境違法行為。但將于明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增加了一系列有望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規定,如“按日計罰”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違規設置排放口、生產廢水超標排放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
東莞市環保局還透露,新環保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此外,新環境保護法還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落實“雙罰”
為配合“史上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相關網站上公開征集意見。意見指出,將對未批先建排污、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排污等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大處罰期限為30天。
眾所周知,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按日計罰”的大特點,就在一個“狠”字。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曾給我們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但“按日計罰”再狠,總歸是一種以經濟為主的行政處罰。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不能光算經濟賬,尤其在“違法排污”和“接受處罰或停產”之間,還存在更加隱蔽的違法排污的選擇可能。如果隱蔽得好,被發現的概率低,企業仍然會選擇冒險一試,近幾年來環境監管發現的企業私設暗管偷排等環境違法現象突出就是罪證。
因此,對環境違法企業,除了追究行政責任和連帶的民事責任,更要嚴格追究刑事責任,讓污染入刑。事實上,去年6月19日,高法院、高檢察院就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不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入刑主體的甄別以及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的問題。
重慶是較早推行環保違法“按日計罰”試點的地方,其轄區內的川慶化工廠,污水處理設施長期達不到要求,廢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曾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40余次,罰款金額共200多萬元,平均每次不到5萬元。實施“按日計罰”后,環保部門對其進行了8次處罰,罰款金額高達1606萬元。企業在巨額罰款面前痛定思痛,終在如數繳納罰款的同時,停產全面治理,做到了穩定達標排放。
然而,“按日計罰”卻未必就“一罰就靈”。一方面,違規排放的民營中小企業,面對“按日計罰”的天價罰單,要么一溜了之,要么“死豬不怕開水燙”,處罰難以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作為排污“大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不管罰款多少,都不需要私人掏腰包,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也很少受到任何處罰,缺乏應有的震懾。
因此,要把環保違法“按日計罰”的政策威力轉變為執法威力,關鍵是將處罰落實到“雙罰”上。對民營中小企業來說,“雙罰”的重點是既要兌現經濟責任,又要因其逃避經濟責任而追究法律責任。10月15日,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曾某作為私營企業主,因擅自收購處理廢舊鉛酸蓄電池達100余噸,涉嫌觸犯污染環境罪,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而言,“雙罰”的重點是既要對違法企業進行重罰,又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相應處罰。早在2012年,廣東省在修訂環境保護條例時就明確規定,對環保違法的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罰款,這種倒逼責任意識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由此,眾多專家認為,只有將“按日計罰”真正落實到“雙罰”上,環保執法才能走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