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是關于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個總稱或簡稱。因CO2是主要的溫室效應氣體,故一般認為是“CO2排放”。但事實表明,溫室效應盡管以CO2影響為主,但還有許多因素也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溫室效應,如許多物質的燃燒、物理及化學效應造成的SO2,NO2等。因此,碳排放的涵義應理解為“溫室效應的有害氣體的排放”。專家介紹,這種涵義的意義在于:重視環境治理的綜合影響,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
而“碳交易”一般被理解為“CO2排放權的交易”。盡管這種交易是用經濟手段推動環保的一種途徑,但實際上是“CO2排放配額交易”,是各國政府博弈的結果。在當前“大國主導、政治經濟多元”的時代,碳交易是大國主導的各國話語權,意志力的交易。這種釋義意義在于:啟示我們應注意碳交易后面的博弈關系,利用大國實力,引導可持續發展。
上的實踐,碳排放早就含有其他有害物(主要是氣體)的排放內容。在中國按《中國統計年鑒》的分類,廢氣主要污染分為CO2、氟氧化合物及煙(粉)塵,它們也能直接或間接形成類似CO2的消極效應,且有學者對CO2及上述三種廢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數據樣本進行了相關性檢驗,顯示了它們的排放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性。特別要指出的是許多情況下,CO2的排放往往伴隨著其他有害物的排放。如燃煤時,特別是燃燒含硫較高的煤時,就是如此。
中國能源結構以燃煤、燃油為主,當前,我國62.3%的城市環境空氣中SO2濃度超過國家環保標準的空氣質量二級標準。顯然,在關注碳排放時,還應關注其它有害物排放。
碳配額履約“臨陣磨槍”
據悉,排放權交易起源于美國上世紀70年代制定的《清潔空氣法》中對排污權交易作出的立法性規定。我國的排放權交易也是從污染物排放權(即排污權)交易開始的,自2007年起,國家有關部門先后批復了天津、江蘇等11個省(市)成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一些省份也自行選擇部分市(縣)開展試點,交易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在各地掛牌。
但總體上看,許多地方的排污權交易零散冷清。上海、北京、天津于2008年先后建立了環境交易平臺,前兩者至今沒有排污權交易;成立于2011年6月的成都環境交易所因一直沒有交易甚至面臨被整合;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也僅完成了一筆交易。
據了解,各地的排污權交易大多是由政府協調完成的“拉郎配”,市場機制尚未完全發揮作用。
碳排放權交易起步相對較晚,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北京等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3年因有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5個試點先后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而被業內人士稱為我國碳交易元年,隨后的2014年,除了湖北、重慶相繼開啟試點之外,前5個試點更是經歷了履約。
碳配額履約是審核機構對控排企業進行審核,將其實際二氧化碳排放量與所獲配額進行比較,配額有剩余的可以出售或者留到下一年使用,超排的必須在市場上購買指標,從而使各企業實際排放總量不超過約定值。各試點的交易管理辦法中都對企業的履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然而,在實際履約中,除上海與深圳,其余3個試點的履約期均向后推遲。
北京發改委將原定的6月15日推到6月27日,廣東省同樣將履約期限從6月20日推到7月15日。而天津則先后兩次推遲履約期,從原定的5月31日一直推到7月25日。
與推遲履約期相伴的是企業碳交易的“臨陣磨槍”。根據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公開數據計算,天津2013年碳配額共交易約105.7萬噸,其中有89.4萬噸是在不到兩個月的履約期內成交的,占總成交量的近60%;無獨有偶,截至6月30日,深圳交易碳配額約152萬噸,而其中有107萬噸是在6月9日至6月30日內完成的,占比超過70%。
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孫翠華表示,明確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排放企業、核查機構、交易機構等參與方的職責,分工協作,將是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的重要內容。
碳排放權交易是以減排為目的的市場工具,如何實現低成本減排,并在這一過程中發現價格,是碳交易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因此,在統一碳市建設進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成為業內關注的熱點。
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所副總裁葛興安認為,在碳市建設過程中,政府需要在總量控制、數據質量監管、法律規定和執行方面從嚴,但對市場這一塊需要適度放松,因為新生市場需要一個培育和發展的過程。
對此,某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唐人虎表示,交易平臺的創新可以交給市場來解決。試點需要嘗試不同的創新機制,這樣才具有可比性,才能為全國市場提供更有價值的經驗。
“此外,碳的價格和企業的減排成本也可一并交給市場來解決。發展環境發生變化時,企業對風險有不同的認知,才可帶來對市場不同的預期,才有不一樣的價格,才有交易和流動。而減排成本是企業發展的自身問題,需要在碳成本內部化的市場中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唐人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