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也不例外。20世紀70年代初,德國CO2排放量大幅增加,水生物急劇減少,發生了垃圾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環境公共危害事件。
德國大的環保非政府組織“自然保護聯盟”主席契普克曾表示,那時“萊茵河沿岸企業把工業廢水直接排入河中,致使河流污染嚴重。有人形象地比喻,把照片底版扔到萊茵河里都能顯影。”柏林技術大學環保專家曲希勒教授談道,那時,在德國工業重地魯爾區,人們看不到蔚藍的天空,早晨穿的白汗衫到晚上就臟了。
環境惡化給政府帶來了壓力,環境沖突演變為社會沖突。當時的西德政府為了給民眾一個滿意的答復,不得不采取立法、征稅、生態補償和調整能源結構等一系列的環境經濟政策治理環境,并開始反思工業現代化。
世界上完備、詳細的環保法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當時的西德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垃圾處理法》是德國的部環境保護法。90年代初,德國議會將保護環境的內容寫入修改后的《基本法》。
在《基本法》20條A款中這樣寫道:“國家應該本著對后代負責的精神保護自然的生存基礎條件。”這一條款對德國整個政治領域產生了很大影響。目前,全德國聯邦和各州的環境法律、法規有8000部,除此之外,還實施歐盟的約400個相關法規。從1972年通過的部環保法至今,德國已擁有世界上完備、詳細的環境保護法。
同時,德國政府、16個州和各個縣政府都設有的環保機構,另外,德國還有很多跨地區的環保研究機構。德國政府重視環保并且作了大量的工作。聯邦政府每年的環保貸款達到近百億歐元(1歐元約合人民幣10.8元),企業每年的環保投資在30億至40億歐元之間,德國因此已形成一個有近百萬人就業的環保產業,每年環保產品的出口居世界前列。
持續出臺和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對于環境監測管理,德國首先是從法律層面把關。僅在空氣質量方面,德國就已制定了3個政策里程碑:分別是1974年的《聯邦污染防治法》、1979年的《關于遠距離跨境大氣污染的日內瓦條約》和1999年的《哥德堡協議》。
1962年魯爾工業區發生霧災之后,德國各州紛紛出臺霧霾管制條例,規定出現霧霾天氣時,政府可要求企業停產、車輛停駛。1964年北威州頒布了《霧霾法令》,設定了大氣污染濃度的高限值。1974年,德國出臺了《聯邦污染防治法》,針對大型工業企業進行法律約束,為其制定更嚴格的排放標準。該法律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已成為德國重要的法律之一。
1979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主導締結的《關于遠距離跨境大氣污染的日內瓦條約》,強調通過各國科技合作與政策協調來控制污染物排放。此后每隔幾年,在這一公約的基礎上都會衍生出新的關于控制大氣污染的協議條款。
1999年,歐洲國家以及美國、加拿大共同簽署《哥德堡協議》,為硫、氧化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氨等主要污染物設定了相關的排放上限。根據該協議,到2010年,德國要完成SO2排放減少90%、氮氧化物排放減少60%等目標。
目前德國及各地已出臺8000多部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到霧霾和大氣污染治理。聯邦環境部相關網站上可查詢到各地區甚至某企業的排放信息,接受公眾監督。根據法律,一旦企業造成空氣質量問題,公民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對企業進行調查,要求他們根據法律更新完善裝置,如果問題仍舊沒得到解決,相關機構有權讓企業停業。
充分發揮大眾媒體和非政府組織的監督作用
德國的大眾媒體對環境保護的監督作用之大在全世界也是聞名的。大眾媒體對環保問題的跟蹤和采訪,擁有完全獨立的權利,不受政府和其他組織的干擾。盡管政府可以向媒體提供有關的環保信息,但是媒體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政府均無權干涉。媒體雖然要以企業的廣告投入作為運營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但是媒體仍舊要刊登對企業不利的環保信息,借以獲得大眾的廣泛支持。
此外,在德國民間,環保非政府組織數量眾多且作用非凡。這些環保非政府組織具有代表居民意愿的法定權利,能夠參與政府的環保政策制定和企業的環保規劃。他們在民間的活動也門類眾多,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活動是通過寫信提建議或抗議的方式提醒和督促政府采取更好的環境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