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稅年內恐難出臺
環保稅立法恐難按時推出
一直以來,有關環保稅的“風吹草動”受到廣泛關注,一些官員偶然發表的一點看法甚至成為媒體炒作的由頭。2013年11月底,環境稅方案上報至國務院,后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該方案的基本改革內容為“費改稅”,即將針對重點污染物征收的排污費改為環境稅。今年4月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也為環境稅立法作出了銜接,明確表示要“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一位接近環保部的人士表示,我國已經針對環境保護稅進行了多年討論,去年年底,財政部、環保部等部門聯合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已經提交至國務院,目前草案正在審議中。盡管排污費改稅的說法由來已久,但在業內人士看來,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可能不是那么容易。
幾位環境系統內部人士都表示,環境保護稅的立法目前推進困難,其中部門功能難以平衡是主要原因之一,此外,我國環境監測還有不足亦是重要原因。按照規劃,環境稅預期的目標是在“十二五”期間推出,剩余時間不足一年半。前述人士都表示前景并不樂觀。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預計年內都不會有實際動作,因為來不及走完立法程序。
針對日前關于環境稅方案已提交全國人大的報道,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7月19日表示,目前該方案尚未進入全國人大審議階段,預計快將于今年底正式提交。由于環境稅涉及多項稅種,以目前進展來看,2016年以前方案難出臺。
多項稅費未厘清
作為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環境稅通過征稅讓排污企業付出更多經濟成本,進而迫使其更積極主動地加強環保工作,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專門的環境稅,但具有環保作用的稅種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地建稅、土地增值稅等6種;此外,我國還對環境污染行為實行排污收費。
2003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實際上我們在收排污費過程中很多是按照物料核算,而不是嚴格按照排污狀況收費。如果嚴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標準和情況來收的話,很多企業需要繳納更多。現在排污費還沒有體現出環境成本的概念。”一位接近環保系統的人士表示。
“現在有的企業收不收排污費,取決于當地環保部門是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收。所以排污費改稅,會對企業更加公平,市場環境也會更加公平。”上述人士表示,作為我國下一步環境稅管理思路,要把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的稅種,按照稅收中立的原則,要整合相應的稅種和稅費比例,而不是給企業增加負擔。
另一方面,“環保部門當然希望稅務部門的稅基能夠使用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稅務部門認為征稅是他們的權限,環保部門不要插手,他們希望把稅基能夠計算得簡簡單單的,好計算機一按就可以知道。”前述財稅專家表示,對于稅務部門來說,稅基、稅率如何計算,國稅和地方稅如何分成,也是問題。“而對環保部門來說,排污費是其權限范圍內的,本來還能從中得到一部分收入,一旦改稅就吃不上了。”前述財稅專家表示,地方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管權力和建設資金也都可能會受到影響。
開征環境稅能否“一劍封喉”?
開征環境稅若能緩解當下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估計多數人會舉雙手贊成。業內普遍認為,環境稅是有效降低排污企業環境污染的重要舉措,將直接刺激排污企業的環保需求,給環保企業帶來更大發展空間。問題在于,環境稅有“一稅封喉”的作用嗎?
“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盡快開征符合我國國情的環保稅,對推動‘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的落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靳東升介紹說,環境保護稅是主要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環境污染征收的稅種,目前歐美發達國家不斷加大環境保護稅征收力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美國多年來堅持環保稅收政策,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目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上世紀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改善。
“誰污染、誰治理、誰付費。企業增加這方面的負擔是應該的,環保內部化的要求是大勢所趨。”環保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員這樣表示。環保稅能夠調整不同企業間的負擔水平,改變原有污染企業和非污染企業之間的負擔差別,避免一些企業通過不治理污染的方式來取得成本優勢。從這個意義上說,開征環保稅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靳東升表示,環境保護稅的立法需要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受能力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可以根據不同的領域分類試點推進,更好地發揮稅收在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過程中的應有作用。
中國環保在線結語:環境稅作為治理環境的一劑良藥,有其獨特的適用條件。開征環境稅必須考慮現有的社會環境,以及與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協同性,否則,環境稅難言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