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惡意排污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環保社團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訴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違法排污,支付人民幣6075萬元用于恢復其污染的滲坑周邊等地的生態環境,承擔本案訴訟和執行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目前該案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標志著中國大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環境是一種公共財富,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必然損害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利益,因此,維護良好的環境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共同愿望。用法律手段解決環境生態問題,是實現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方式。而長期以來,我國環保領域存在一個怪現象:一方面,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雖然社會公共利益頻遭損害,卻普遍存在無人起訴、無人追責的問題。此番,中華環保聯合會將污染企業告上法庭,讓我們看到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希望。
環境公益訴訟既是保護環境的一把利劍,也為環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條出路。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通過訴訟方式來扼制環境惡化是可行的方式。借助民間環保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力量,打擊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通常做法。但就我國而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肖建華表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長時間徘徊在模糊地帶,以至于除了政府,社會上缺乏制衡污染企業的力量。
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本身奇缺。截止目前,我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53件。據悉,我國環保組織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有8起,只占到了所有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15%。在這少數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起訴主體要么是當地檢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機構,要么是個人(極為罕見),鮮聞由社團組織作為訴訟主體提起的案件,這無疑是我國環境治理中的缺憾。
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我國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受到極大限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和環境治理體系中,環境公益訴訟還缺乏先例,司法應發揮的作用還遠未體現。突破制約環境公益訴訟的根本的因素,即確立適格主體范圍,使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監管、社會參與、經濟調節相配合,從而實現環境狀況根本好轉。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有法可依卻無法受理的局面亟待打破。
早期,環境問題沒有被獨立成一類特定的法律問題,而且按照傳統訴訟制度也不可能有力地保護這種公益。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環境公益訴訟不但可以填補由于行政疆域的約束而造成的監管空白,而且還是監督行政權力的重要途徑。
目前,我國仍處于環境危機時代,在這一時期,公眾的環境權益極易受到損害,而公益受損的時代就更需要加快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允許人們對環境問題提起公益訴訟,不但可以促進政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大眾對環境問題的重視。而且公眾在某些情況下往往比政府或政府部門具有更高的環境保護的愿望和熱情。實踐證明,許多國家的環境保護立法、環境保護措施是在公眾的強烈要求下實現的,一些重大的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決策,由于公眾的抗議和抵制而取消,公眾已成為各國環境保護中一支重要力量。這一點值得我們在立法上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