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第三方檢測機構經營生產秩序,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樟木頭分局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并查處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近日,樟木頭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東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網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時,發現某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相鄰時間檢測的汽車的標準檢驗號(CVN)和軟件標的識別碼(CAL ID)相同的情況。執法人員隨即調取該公司現場監控視頻,發現檢測人員上下被檢車輛時均未攜帶OBD檢測儀,極有可能存在機動車排放檢驗弄虛作假行為。
2月17日,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核實該公司OBD
檢測設備型號及編號,檢查其OBD檢測流程。起初,該公司拒不承認違法行為,妄圖逃脫法律制裁。執法人員通過技術手段調取涉案車輛OBD檢測時間,并對比現場監控視頻,最終發現在OBD檢測時間段內,該名檢測人員正在旁邊一條檢測線的車內,而被檢車輛于12點才進入檢測線。面對確鑿的證據,該公司最終承認其違法事實。
2月28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該公司處12.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主管: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主辦:東莞市環保宣傳教育中心
撰稿:張翠薇
原標題: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罰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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