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揚塵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連云港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24年10月28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悉,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城市建成區裸露地面,或者在工程施工、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綠化建設和養護、礦山開采、考古發掘等活動中產生的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工業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應各自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如:
第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企業日常管理;
(二)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按照規范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三)綠化或者遮蓋廠區內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掃、灑水降塵;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要求。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程,將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及時足額撥付施工單位;
(三)綜合協調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四)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應急管控要求,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方案的監督實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要求。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遵守建設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管理協議,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及時足額支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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