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23年5月19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某教育用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4.6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5.1.6;(2)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4.8。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停止使用干式除塵系統。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4.6規定,干式
除塵器應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5.1.6規定,除塵器按下列要求設置鎖氣卸灰裝置:(a)除塵器灰斗下部應設鎖氣卸灰裝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設計應使灰斗內無粉塵堆積。(b)設置卸灰裝置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的監控裝置,出現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狀況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4.8規定,干式除塵器應符合7.1.3“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種或多種控爆方式,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的規定。本案中,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該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4.8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規定,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干式除塵系統。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屬于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本條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原標題:除塵系統設置不合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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