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況
伊春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某環保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某污水處理廠在夜間偷排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并提供2份視頻錄像。伊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調查,該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10萬噸/日,實際處理量約5.5萬噸/日。廠區院內有一口匯流井,井內有2個進水口(進水口1、2)和2個出水口(出水口1、2)。進水口1、2分別連接一期、二期的CASS反應池,出水口1通往深度處理間,出水口2由閥門控制,經管道與原紫外線消毒水槽相連,通往總排口。現場工作人員稱該管道為“提標改造前的污水管道”,檢查時已停用,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該管道存在排水痕跡。
次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污水處理廠進行突擊檢查,經調取近一段時間原紫外線消毒間的視頻監控錄像發現,有污水多次經原紫外線消毒水槽進行外排。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工程部的2名負責人員進行二次詢問,面對視頻證據,2名負責人員均承認:自2022年5月起曾多次開啟出水口2的控制閥門,將未經深度處理的污水經“提標改造前的污水管道”連接原紫外線消毒水槽由總排口外排,進入某電廠的取水井,排至湯旺河,最近一次的排放時間為3天前。
二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伊春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某環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5日內對出水口2連接的污水管道進行物理隔斷,禁止通過該管道排放污水,依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43.2萬元,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同步啟動了生態損害賠償程序。
對于本案的舉報人,伊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伊春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內部舉報人獎勵與保護辦法》的規定獎勵5000元。
三 啟示意義
由于進行現場調查時該案件違法行為已終止,加之企業故意隱瞞違法事實,行為隱蔽,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難度較大,群眾舉報信息成為成功辦理該案件的關鍵線索。此次案件的辦理,體現了舉報獎勵制度對于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監督的有效激勵;拓寬了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視野,有效打擊了犯罪活動,維護了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同時也為提高社會的誠信度和法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撐,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
來源|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
監制|姜迪
責編|李明哲 張鶴童
原標題:黑龍江省公布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舉報獎勵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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