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為《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7日前。據悉,該文件適用于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權回收或轉讓、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涉及該地塊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動的監督管。
主要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修訂)》分為總則、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工程、監督管理和附則六個章節,共計三十九條。主要修訂內容為:
(一)進一步明確職責。在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工作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與管控修復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負責技術指導和支持責任單位落實安全措施,指導和監督修復后地塊的開發建設”。
(二)強化監督管理。經調查報告評審確認需采取管控措施的地塊,明確責任人應按要求編制管控方案、備案并實施。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地塊編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按要求落實。針對土壤修復方量5萬方以上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復項目,明確要求建立二次污染在線監管系統,并將關鍵監管數據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
(三)規范工作流程。一是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將乙類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推送同級自然資源部門。二是存在較大危險情形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按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報送。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論證,省生態環境廳發函征詢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意見。
(四)更新信息報送方式和內容。根據國家考核要求,將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節點提前至地塊出讓環節,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地塊有關信息通過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系統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原標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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