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人員,從企業建設完成后直至企業搬遷,均有需要參與在內的工作,因此可以說企業的環境第三方中,監測單位是參與度最高的。
同樣參與度高也就意味著風險的增大,全國從生態環境部到地方生態環境局均在展開對監測弄虛作假的打擊,因此對于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具體行為和處罰的分析整理,可以為環境監測人員進行風險預防提供參考。
一、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包括的行為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在第二條對于環境監測的弄虛作假及監測數據的范圍、監測機構的范圍均有規定: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承擔環境監測工作的實驗室與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
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六)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七)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八)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九)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十一)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十二)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數據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
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三)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四)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五)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六)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七)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八)其他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二)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三)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四)委托方人員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對于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具體行為進行了大量的羅列,雖然我們認為這個羅列中混淆了很多概念,但是不能否認執法部門依據規定將對應的行為作為弄虛作假進行處理。
二、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范圍
對于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具體行為《環發[2015]175號》已經做了充分的規定,對于環境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在什么類型的監測中才被視作違法行為,則是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在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一)依法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
(二)監管執法涉及的環境監測;
(三)政府購買的環境監測服務或者委托開展的環境監測;
(四)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或者委托開展的自行監測;
(五)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的其他環境監測行為。
三、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的處罰
對于環境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的處罰需要從各環境行政單行法律和法規中去尋找。
(一)刑事責任承擔
對于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刑事處罰,我們在《【實務】環境監測人員的環境刑事法律風險》一文中已經想象列舉了環境監測人員相關刑事罪名的入罪條件,本文就不再對具體分析內容進行贅述。
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229條)
涉及人員: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
刑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229條)
涉及人員: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
刑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286條)
涉及人員:行為人自己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行為的人員,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企業負責人、員工、監測機構負責人、員工、第三方監測設備運維負責人或員工等皆可)
刑罰: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污染環境罪(刑法338條)
涉及人員: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人員(重點排污單位負責人及員工,違重點排污單位服務的監測機構等第三方的負責人及人員)
刑罰: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行政責任承擔
對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法條散布在各環境行政單行法中,在正文中我們僅羅列,文后附上相關法律條款供查閱。
1、拘留(環境保護法第63條)
涉及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責令改正(限期改正)
《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第83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76條、78條、80條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第36條
3、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2萬-20萬)、第83條(10萬-100萬)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2萬-20萬)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76條(2萬-20萬)、78條(5千-五萬,五萬-20萬)、80條(5千-5萬,5萬-20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條(20萬-200萬)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20萬-100萬)、第36條(2萬-20萬)
4、責令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第83條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第36條
5、責令停業、關閉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6、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
《環境保護法》第68條(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各法條涉及的懲處對象:
《環境保護法》第63條(涉及對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68條(涉及對象: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第83條(涉及對象: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涉及對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或個人)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76條(涉及對象: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78條(涉及對象: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80條(涉及對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條(涉及對象: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第36條(涉及對象:排污單位)
四、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
綜合上述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監測機構在深度參與企業的環境監測過程中,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規并不能對其進行處罰。甚至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也在2021年的修改中刪去了處罰條款。因此對于環境檢測機構弄虛作假除了刑事處罰外,并不能根據中央的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部分省市對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的處罰
所包括省市有:河北,天津,山東,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四川,重慶,福建,廣東,廣西,遼寧,西藏。對于地方性法規的查詢可能存在未能全面覆蓋的情況,不同地域還需自行對照。
河北:《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資質認定部門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天津:《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七十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山東:《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七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污染治理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第三方機構,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構成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情形的,授予其資質的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上海:《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修正) 》
第九十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安全評價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等第三方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或者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江蘇:《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干擾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浙江:《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生態環境服務工作。
依照前款規定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安徽:《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2017修訂)》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川《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2017修訂)》
第八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重慶:《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2022修正) 》
第一百零一條 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監測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理情況通報其資質管理機關。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福建:《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在線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且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廣東:《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22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銷或者變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環境質量監測點(斷面)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西:《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9修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遼寧《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2022修正)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建立載明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維護、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的管理臺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受委托單位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西藏:《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23修正) 》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環境保護中介服務機構在委托中出租、出借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規定范圍承接業務的;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技術導則開展工作,造成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等工作數據或者結論失實的,或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所收取中介服務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行政處罰結果通報授予資質的部門。
弄虛作假的處罰類型:
刑事處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污染環境罪
行政處罰:拘留,責令改正(限期改正),罰款,責令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
可對監測機構進行行政處罰的地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天津,河北,山東,四川,重慶,福建,廣東,廣西,遼寧,西藏等省市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均有相關規定
附相關法律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
(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
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原標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中單位和機構各如何處罰?附多省市環境監測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