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探索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快捷辦理,提高辦理效率,降低評估費用,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磋商規定》,于2024年12月8日正式發布。
本規定所稱小型案件系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且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不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估算值低于三十萬元的污染環境類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一)違法排放或傾倒固體廢物的;(二)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傾倒水污染物的;(四)其他符合小型案件情形的。
對于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估算值低于五萬元的案件,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對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綜合作出認定。
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磋商規定(2023年版)
第一條 為規范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以下簡稱小型案件)的調查、評估和磋商工作,提高辦理案件效率,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小型案件,系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且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不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估算值低于三十萬元的污染環境類生態環境損害案件。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小型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法排放或傾倒固體廢物的;
(二)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傾倒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符合小型案件情形的。
第四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部門應當對符合第三條情形的案件實施“一案雙查”,在制作詢問筆錄、勘查筆錄等證據材料時,準確記錄違法排放、傾倒污染物的數量等關鍵信息,填寫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表(見附件1),提交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
違法排放、傾倒污染物的數量等關鍵信息,可以通過實測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確定。
第五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根據相關技術規范估算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后,對同時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情形的案件,可以委托專家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專家可以從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庫中抽取,也可以從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者專家委員會中選取。
對于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估算值低于五萬元的案件,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對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綜合作出認定。
第六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專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應當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出具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評估委托書(見附件2),并向受委托的專家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違法事實的詢問筆錄、勘查筆錄、污染物性質鑒定報告、監測報告和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表等。
賠償義務人不予配合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評估委托書內予以注明,并可以直接委托專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第七條 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專家,根據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案件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后,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見附件3)。
第八條 小型案件的評估費用,由委托方和受委托的專家共同協商確定,可采用先評估后收費方式。評估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支付給專家個人。
第九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前,應當制作磋商告知書(見附件4),并送達賠償義務人。
第十條 賠償義務人收到磋商告知書后,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賠償義務人在答復期限內表示同意磋商的,在磋商告知書上填寫相關信息并蓋章(簽字)。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召開磋商會議;
(二)賠償義務人在答復期限內表示同意放棄磋商,但可以直接簽訂賠償協議的,在磋商告知書上填寫相關信息并蓋章(簽字)。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以直接與賠償義務人簽訂賠償協議;
(三)賠償義務人不同意磋商或者未在答復期限內表示同意磋商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磋商告知書內予以注明,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十一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一致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應當簽訂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十二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就賠償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三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或者申請司法確認等,應當以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賠償規定(試行)》(桂環發〔2021〕36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磋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