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汕頭經濟特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下稱區城管局)提出意見,經區發改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污水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 結合本區實際,區城管局負責中心城區3個街道(文光、城南、棉北)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金浦街道辦事處和海門鎮等9個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區城管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屬地供水部門或村居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區城管局、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財政、發改、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已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均應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向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經向區城管局申請,由區城管局牽頭所屬鎮(街道)、區生態環境部門現場踏勘、審查確認后,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海門鎮、金灶鎮、關埠鎮、河溪鎮、西臚鎮污水處理廠已批復商運,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按照《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陽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潮陽府〔2019〕47號)規定調整到位。全區各地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陽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潮陽府〔2019〕47號)規定統一執行。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確實無法按以上方法計量的,分居民非直抄到戶、非居民非直抄到戶,按照《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陽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潮陽府〔2019〕47號)規定執行。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
第十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區城管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征收單位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征收單位委托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或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征收單位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后直接征收或委托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代征。
第十二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十三條 征收單位應當向代為征收的單位出具征收委托書,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費收入按規定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單位應當單獨設帳反映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并負責將每月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于次月25日前(節假日順延)全額繳入區財政非稅收入賬戶。征收(代征)單位必須向繳費單位和個人出具有效票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所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支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七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除城區3個街道(文光、城南、棉北街道)外,其余10個鎮(街道)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代征收手續費由原按每月上繳財局部門污水處理費總額2%再增加1%(即3%)為獎勵。
第十八條 區城管局應當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每年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情況。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區城管局負責全區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資金管理。區發展和改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污水處理費的價格管理。區審計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處理。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由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理。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由區城管部門按污水處理服務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代征手續費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污水處理費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區城管局或相關鎮(街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7年1月11日止。本辦法施行前區政府發布的其它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